最近,维塔斯致函湖南卫视哀求禁播迪玛希翻唱的《歌剧2》,又引起了不小风波。
这是近年来,自汪峰控告朝阳阳刚、曲婉婷控告李代沫等事宜之后的又一次翻唱侵权案。
话题虽新,但是基本逻辑并没有什么本色性的变革。
好在经由前几次的事宜的谈论,公众年夜众也基本上有了比较清晰的认知:未经原著作权人容许的翻唱极有可能陵犯著作权。

国籍问题不妨碍深究侵权任务

迪玛希翻唱歌剧2被指侵权 湖南台不应沉默 休闲娱乐

在1月28日播出的《歌手》中,选手迪玛希屈服湖南卫视栏目组安排,演唱了改编自俄罗斯著名音乐人维塔斯创作的《歌剧2》。
1月30日,在湖南卫视的安排下,迪玛希以同一曲目在《环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简称“《联欢》”)再次献唱。
之后,原歌曲创作者维塔斯及其经纪人、经授权享有《歌剧2》著作权的布多夫金通过状师致函湖南卫视,提出停滞侵权、禁播迪玛希在《联欢》中的演出内容等。

这是近年来,自汪峰控告朝阳阳刚、曲婉婷控告李代沫等事宜之后的又一次翻唱侵权案。
话题虽新,但是基本逻辑并没有什么本色性的变革。
好在经由前几次的事宜的谈论,"大众年夜众也基本上有了比较清晰的认知:未经原著作权人容许的翻唱极有可能陵犯著作权。
音乐人李健对此有更直白的评述:这是“拿别人的东西赢利”。
显然,纵然在非专业职员朴素的法感情(指人们对法律采纳的一种态度)中,这也并非恰当之举。

就此事宜本身而言,一个分外之处在于,哀求维权的维塔斯和布多夫金均为俄罗斯籍,并非我国《著作权法》直接保护的工具。
但是,由于俄罗斯与我国同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个中的国民报酬原则,维塔斯完备可以直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哀求湖南卫视承担任务。
换句话说,国界问题是挡不住跨国告侵权的维塔斯和布多夫金的。

未直接针对迪玛希是维塔斯的维权策略

显然,在这次事宜中,迪玛希至少对原歌曲进行了改编和演出,而湖南卫视可能在歌曲的选择等问题上进行了安排,并且本身对迪玛希的演出进行了电视和网络上的多路子传播。
这就陵犯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授予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演出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然,如果湖南卫视能够证明其在迪玛希的演出中既未向演出者迪玛希支付报酬,亦未向不雅观众等干系"大众收取报酬,则可以由于是“免费演出已揭橥的作品”而落入《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利用”范围内,作为维塔斯方面控告侵权(至少是陵犯演出权)的抗辩情由,但就《歌手》和《联欢》的节目性子而言,这条路恐怕走不通。

不少一开始责怪维塔斯由于“过气”,而想要借着小鲜肉迪玛希炒作的“迪粉”们也很快转过弯来——这起因迪玛希翻唱而起的轇轕并没有直接向迪玛希索赔。
不过也有人质疑:为什么不向迪玛希发函哀求停滞侵权?不论是维塔斯对付“后生晚辈”的惺惺相惜,还是认为只有针对湖南卫视提起的维权要求才是真正治本,这都是维塔斯方面对于维权策略的选择。

就法律而言,著作权属于权利人的私权,可以由权利人自主处罚。
目前享有《歌剧2》著作权的布多夫金选择不向直接翻唱者迪玛希深究任务,也确实值得迪玛希光彩,否则仅仅因此“服从安排”为由抗辩恐怕难以完备逃脱侵权任务。
相对的,纵然布多夫金不深究迪玛希的法律任务,作为独立侵权个体的湖南卫视也难辞其咎。
何况从维塔斯方面的态度来看,显然是湖南卫视的大规模传播而非迪玛希的改编或演唱,才是哀求维权的关键所在——对付维塔斯方面而言,正是这种大规模的传播,直接毁坏了其在市场上对原创音乐作品的掌握,这也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所在。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尚不完善

当下,许多对付音乐作品的翻唱如果要完成合法程序,多采取向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即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缴纳固定标准的用度作为给予原著作权人报酬的办法,代替与著作权人协商取得容许的更高的交易本钱。
音著协与国外部分同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亦有互换协作。
但遗憾的是,并非所有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均已交付音著协一类的组织管理,这一事宜中的《歌剧2》就不在此列。
看来,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覆盖面不仅殊为必要,而且任重而道远。

事宜发生以来,湖南卫视一贯保持沉默,虽然迪玛希和维塔斯两派粉丝争吵不休,却也少有跳出来为湖南卫视洗白的。
不知道这一次,湖南卫视的后续处理是否会像羽泉翻唱《烛光里的妈妈》时一样,以“制作过程不足严谨”一笔带过。
然而,在娱乐圈浩瀚的翻唱风波背后,却始终能看到艺人、节目组乃至电视台对付版权问题的轻视,大概这正是由于之前多少次维权事宜的社会影响不敷,让侵权方心存侥幸。
倘能借着某一次翻唱事宜的东风,让法律以仲裁者而非调度者的形象涌如今公众年夜众的视野中,对付以法制整肃频发的侵权征象不无好处。

□茶水(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方向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