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讯: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培植部令第24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培植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情见地的关照》(国发〔2011〕9号)、《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18〕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网络、运输(中转)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职员收取的用度,不包括清扫和保洁的用度。网络,是指从指定垃圾网络举动步伐至运输车辆所产生的用度;处置,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用度。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供应做事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奇迹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条件的单位,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赞许,可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或者垃圾点火处理厂,免交相应环节的用度。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奇迹性收费管理,严格实行进出两条线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系统编制改革,尽快向经营做事性收费转变。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该按照补偿垃圾网络、运输和处置本钱,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网络、运输和处置本钱紧张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举动步伐设备折旧费、人工人为以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工具采纳不同的计费方法:
(一)对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奇迹单位,可以按照人或者户计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生活垃圾量征收垃圾网络、运输和中转费;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照业务面积计收;
(三)对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按照核定载重吨位或者座位计收;
(四)对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收;
(五)其他可以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网络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报市公民政府批准实行,并报省发改、培植部门备案。
第八条制订、调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九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卖力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管理事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该针对不同收费工具采纳相应方法,按照月征收或者年征收,详细采纳直接征收或者委托代收办法进行:
(一)国家机关、企奇迹单位、社会团体由财政管理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代收,区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扣缴并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他企奇迹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各种培植项目由自然资源和方案部门代收;
(三)营运车辆由交通运管部门代收,公务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代收;
(四)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城区自来水供水部门代收;
(五)沿街门店和经营户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门征收;
(六)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工具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卖力征收;
(七)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用以补偿代收单位的劳务及用度的支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情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损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失落业职员以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等工具凭有效证件办理干系手续后实施减免。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单位要加强对收费职员的管理,健全收费程序和事情制度。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网络、运输(中转)和处理用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扣留挪用。对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厂,经市公民政府批准,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部分用于补充培植资金,但必须确保3年内建成并投入利用。
第十三条市发改、财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事情的组织、折衷和监督,建立合理确当局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卖力阐明。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公布之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依照2015年6月8日公布的《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公民政府令第38号)实行。
附件: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咸宁市公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外来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置费每户每月3元;
(二)国家机关、企奇迹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人数打算,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单位按照每人每月4元缴纳;
(三)大中专院校、高等中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在校学生每人每期3元打算缴纳;
(四)垃圾网络、运输、中转用度按照垃圾量征收,受托清运每吨65元。
二、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阛阓、超市、美容美发、歌舞厅、桑拿、浴池、足疗、保健、网吧、影剧院以及其他各经营户按照以下标准征收: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6元/天,501—1000㎡15元/天,1001—2000㎡25元/天,2001—4000㎡40元/天,4001—6000㎡65元/天,6001㎡以上85元/天;
(二)餐饮、酒店、快餐、早点、大排挡、夜市、茶楼、药店等按照以下标准征收: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10元/天,501—1000㎡25元/天,1001—2000㎡40元/天,2001—4000㎡60元/天,4001—6000㎡80元/天,6001㎡以上100元/天;
(三)宾馆、旅店、医院按照床位征收,每床每天0.5元;
(四)临时经营场所(展销、经营性演出、募捐等)每平方米每天1元。
三、交通运输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客车(城区始发站车辆)每座每月2元;
(二)货车每吨每月5元;
(三)出租车、城市公交、公务车每车每月20元;
(四)营运板车、人力三轮车每车每月5元;
(五)营运电动、机动、三轮车每车每月10元。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建筑垃圾处置费(新建、改建、扩建、拆迁、装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一次缴纳。
五、其他
(一)车辆冲洗点每月每平方米5元;
(二)受托清扫保洁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化粪池清掏每立方米150元;
(四)受托清运垃圾每吨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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