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大波改装车、翻新车
事件车、维修车......车主正在奔赴维权的路上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55条
明确规定了对经营者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期
和未支持三倍赔偿两个角度
整理了干系裁判规则
磋商法院对赔与不赔的裁量标准
1.汽车经销商对超出售前车辆掩护范围的瑕疵后续维修行为未履行奉告责任的,属于故意遮盖真实情形,构成消费敲诈——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本案要旨:汽车经销商对付车辆后保险杠外不雅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掩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奉告责任的,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缺点认识,并且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车辆的意向,属于故意遮盖真实情形,构成消费敲诈。消费者由于家庭生活消费须要购买汽车发生敲诈轇轕时,应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哀求赔偿丢失,经销商答允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任务。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公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总第265期)
2.汽车经销商将车辆低配改装成中配发卖的,构成消费敲诈——姚师长西席诉A公司等买卖条约轇轕案
本案要旨:《整车发卖条约》虽未对车辆配置进行详细约定,但买卖双方均认可车辆配置应该为中配,而实际交付的车辆系由低配车改装而成的,应认定构成消费敲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干系规定,解除条约并哀求承担三倍赔偿丢失。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公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7年3月23日
3.汽车经销商未严格检测而导致发卖车辆为被改换零部件的非原装“新车”交付消费者的构成敲诈——谢某诉广缘公司、盛驰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本案要旨:作为直接供应商品的经营者,应该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经营者虽进行了一定的外不雅观检讨,但未进行严格检测,便将被私换过主要零部件的非原装“新车”交付消费者的,陵犯了消费者的公正交易权和知情权,构成敲诈,应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丢失。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8年3月2日
4.汽车发卖商发卖本应召回的车辆构成敲诈——余冰雁诉重庆长锦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本案要旨:敲诈包括故意遮盖真实情形以及故意奉告虚假信息两种情形,前者是悲观的作为,后者是积极的作为。汽车发卖者负有将汽车召回干系信息奉告消费者的责任,但却未积极履行,属于故意遮盖真实情形。消费者也正是基于此种缺点认识与发卖者签订汽车购买条约,故发卖者构成敲诈行为。虽然发卖者在售后肃清了汽车安全隐患,但不能否定先前的敲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得到三倍价款的赔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
案例来源:公民法院报 2016年11月3日第6版
5.汽车经销商将事件车当新车卖构成敲诈,应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阿骏诉飞驰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本案要旨:汽车经销商将发生过事件并被维修过的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其行为构成敲诈,消费者可主见三倍惩罚性赔偿。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公民法院
案例来源:公民法院报 2018年5月21日第7版
6.经销商将翻新车辆当作新车发卖的属于商业敲诈行为,应向消费者退还并赔偿三倍购车款——张金维诉三明信达通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买卖条约轇轕
本案要旨: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由利用、未经由维修的车辆,将经由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车辆当作新车发卖,属于商业敲诈行为,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其余赔偿三倍购车款。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公民法院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等公民法院网 2018年1月17日
7.汽车经销商遮盖以往发卖信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消费者可主见“退一赔三”——刘师长西席诉汽销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本案要旨:汽车发卖商发卖开具过发票、购买过保险、上过临牌等信息的车辆,虽然该车辆并未实际完成交付、未被利用,但足以对消费者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在消费者与汽车发卖商本身就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汽销公司理应将涉案车辆的所有信息进行表露,其未全面表露的行为危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敲诈,消费者可以主见“退一赔三”。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6年5月16日
8.发卖者遮盖信息未构成本色性勾引不构成敲诈,不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柴江海诉宁兴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本案要旨:惩罚性赔偿并不针对发卖者所有不当的行为,针对的是发卖者极度无理,侵害消费者权柄的行为,故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不宜过宽,不能将发卖者所有的不当行为均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根据敲诈的构成要件,并不一定经营者故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形,或者故意遮盖真实情形就构成敲诈,还须要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若经营者遮盖的信息与消费者选择之间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经营者并不构成敲诈。消费者购买车辆时已接管变速箱变更过,以及行驶过一定里程的事实的,发卖者遮盖他人不满变速箱问题退回车辆情形不构成敲诈,不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
案例来源: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6年第9期(总第141期)
9.基于PDI程序检讨而改换汽车模块,经销商未明确奉告的,危害消费者知情权,但不构成消费敲诈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黄某堂与温州XLH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本案要旨:根据目前行业内的常日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哀求,进行PDI操作,利用原厂配件予以改换配件的行为,其性子等同于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置过程中的行为,操作后的车辆属于新车。经营者未主动奉告消费者基于PDI程序检讨而改换汽车模块干系信息的,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其并不具有故意遮盖的主不雅观恶意,故不构成消费敲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评析】
在商品和做事的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常日买方对卖方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并不能完备理解,生产经营者相对付消费者对交易的商品或供应的做事的理解深度和广度要远远胜于购买者或做事的接管者。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很可能会造成显失落公正的情形,有失落社会的公允。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关系中的弱者,《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者接管的做事的真实情形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样平常来说,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奉告的信息应属于会对消费者购买选择商品或做事产生影响的信息。
在认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受到侵害时,可以以干系信息是否会影响一样平常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依据。在本案中,XLH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PDI程序检讨后创造排挡杆分裂并改换了变速箱掌握模块,但XLH公司并未将此情形奉告交易相对方黄某堂。改换变速箱掌握模块须要将排挡杆的周边部件全部拆除再重装,根据一样平常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生理,此改换信息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议,因此该信息应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XLH公司未向黄某堂明确奉告该事实危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敲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供应商品或者做事中,采纳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的行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多少问题的见地(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形,或者故意遮盖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敲诈行为。”
经营者的敲诈行为在主不雅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即基于敲诈行为使消费者产生缺点认知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在客不雅观上必须履行了奉告对方虚假情形、遮盖真实情形的行为。在该案例中,XLH公司虽然并未明确奉告黄某堂变速箱掌握模块改换的事实,但XLH公司是根据目前行业内的常日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哀求,进行PDI操作,利用原厂配件予以改换配件,并将干系操作输入路虎汽车的环球系统,由此可知,XLH公司并不具有故意遮盖的主不雅观恶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敲诈。
案例来源:袁卫国、彭恋编著:《消费维权轇轕案例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第56-65页
10.消费者应充分举证证明汽车经销商有敲诈行为才能哀求“三倍”赔偿——刘海兵诉丰都鸿鑫公司、涪陵梅林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本案要旨:汽车经销商应该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所售车辆在发卖前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应该承担相应民事任务。消费者应该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经营者有敲诈行为,才能哀求“三倍”赔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公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年5月27日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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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