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23年9月12日13时54分11秒至13时55分36秒,一皮卡车辆(车牌号赣BF7592)检测过程中有肉眼可见的冒黑烟情形,且较为浓郁。
查阅了该车辆(车牌号赣BF7592)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360782162309121356093120),报告结论为该车辆(车牌号赣BF7592)合格车辆,且报告中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征象一栏勾选的为否项,污染物烟度、氮氧化物检测均小于限值,存在修改、假造检测结果的行为。

赣州市南康区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了修改、假造检测结果的违规行为。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细化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公民币11万元整的行政惩罚。

赣州市南康区宏安灵巧车检测有限公司被罚款11万元 汽车知识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