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维修职员驾车致损惹争议,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案件回顾:
老方将在交通事件中受损的家用小型轿车送往某汽修店维修。几天后,老方接到汽修店电话,关照老方到汽修店取车,老方随即赶往汽修店,在店内办公室等待取车。汽修店员工小刘在驾驶车辆前往交车途中,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庞女士)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无职员伤亡,该事件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小刘负全部任务,黄某无任务。庞女士的车辆经维修产生维修费15万余元。庞女士遂以老方、老方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小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讯断赔偿庞女士车辆维修费、替代交通工具丢失等用度。
老方:接到电话后就来到汽修店办公室等待取车,没多久就听说我的车撞了一辆宾利,不认识小刘。
保险公司:依据老方车辆所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人在利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所致财产直接损毁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小刘不是老方许可的驾驶人,案涉交通事件不属于保险任务事件。
汽修店卖力人:最近来保养掩护的车比较多,店里停不下,就把车停在附近的公共停车位上,等待客户取回。
小刘:老板让我把车从表面车位开到店里交给客户,途中就发生了事件。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认为,老方在将车辆送修时,将车辆及钥匙一并交付汽修店,即为将车辆管理权暂时移交给汽修店、许可汽修店事情职员对车辆作出基于合理目的的驾驶,汽修店员工小刘将已经完成修理、原来停放在汽修店业务场所外公共道路边的车辆驾驶至办公室门口,系出于合理目的、为老方供应方便而作出的行为,案涉交通事件属于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人利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答允担赔偿任务。据以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庞女士车辆维修费15万余元。
法官释法:
新都法院法官余晨表示:
实践中,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人与利用人分离的征象较为常见:合意分离与违背意思的分离,前者如租赁、借用、挂靠等,后者如未经许可擅自驾驶、盗抢等,事件危害赔偿任务主体不同,《民法典》侵权编“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一章作了规定。在机动车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维修单位事情职员驾驶车辆属常见征象,是否在投保人意思许可范围内,需结合行为是否出于合理目的、行为表现是否在合理限度内等要素综合判断。发生事件后,投保人应该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接管调查过程中提高重视、如实陈述,具名确认前仔细阅读记录材料,确保内容客不雅观准确。同时,为尽快得到保险赔付而作虚假陈述、将他人驾驶车辆的行为“包装”为借车等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意分离环境绝不可取,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还可能因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负面行业评价,对今后生活和参与经济交往造成影响。(案例供应:新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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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都融媒
:刘语珊
演习生:陈举红
编辑:张晓迪 郑雪
审核:李劲 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