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大略修车,却无意“侦破”保险维修汽车底细——前不久,家住天津蓟州的吴女士在汽车维修厂修理汽车时创造,其去年因交通事件,车辆定损单写着“改换前大灯(左)和保险杠”,价格为2205元,而当时修理厂只对前大灯做了维修处理。

修理厂为何要这样做?据该厂员工回答,在定损单报上去之前,汽车已经开始维修,不知道保险公司会不会批下定损单,以是只能按照修理工的履历先行维修。
等定损单批下来后,汽车已经维修睦,大灯也能用,以是没有改换。
可是,用度却到了修理厂的账上。

以修代换以旧充新 过度定损维修若何避开车辆维修这些坑 汽车知识

像吴女士这样,在修理汽车时碰着暗坑的人并不少。
《法治日报》近日调查创造,有的被以旧换新,有的被过度定损和过度维修。

来自山东青岛的李师长西席也是有时创造自己的车辆被修理厂以旧换新了。
今年2月尾,李师长西席驾驶私家车发生剐蹭后去修理厂喷漆,创造其一年前换的前保险杠竟有刮腻子痕迹。
他联系修理厂讯问缘由,被奉告“是不是当时改换的保险杠都不清楚,无法证明”。

来自湖南郴州的彭师长西席则遭遇了车辆被过度维修。
今年3月尾,彭师长西席驾驶私家车被后方车辆追尾,导致尾厢盖变形,后保险杠防撞梁变形,后方车辆全责。
彭师长西席将车辆开至修理厂进行维修,取车时他傻眼了:其新做的油漆面到处是划痕和气泡;尾灯缝隙很大,没有严丝合缝;挡雨板处的卡扣有些也是断的。

“我多次讯问是否为全新的原厂全新配件,修理厂给出的结论都是肯定的。
可是得手的后骨架居然锈迹斑斑,且脱漆有划痕。
”彭师长西席吐槽说。

如果修理厂在维修车辆的过程中存在应换件没换件只是维修,或以旧件坏件伪装新件好件改换,造成修理厂的维修单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不一致等情形,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贵州新瑞林阳状师事务所状师吴旭梦先容,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和民法典干系规定。

“修理厂维修情形与定损单不一致、以旧充新等行为,实际上就相称于缺斤少两,或者说计量不准确,导致车主财产受损。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消费者有确切证据,最高可以得到三倍赔偿。
”吴旭梦说。

吴旭梦还提出,上述行为的受益者除了修理厂外,还可能是保险公司的事情职员,比如事情职员故意浮夸车主的保险丢失,那么其与修理厂就可能成为共同侵权人。

中国公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剖析称,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敲诈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保险事件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等故意供应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保险诱骗,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惩罚。

“修理厂未按哀求维修的,常日可以按照维修条约中的详细约定进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书面条约由修理厂与托修方之间依法签订。
同时,为减少维修过程中以次充好、应换不换等违规征象,《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积极勾引被保险人或闹事司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
对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公司应哀求其供应被保险人真实联系办法,并向被保险人核实。
同时,公司应在后续理赔环节中通过查验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与被保险人见面办法对案件进行核实。
”张俊岩说。

他建议严格“直赔”修理厂管理,直赔厂在代客户索赔时,应供应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以及被保险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身份证明等材料。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应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办法奉告被保险人。
对付不能供应被保险人真实联系办法、授权书的修理单位,公司不应与其签订或续签“直赔”协议。
对付直赔厂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或道路交通事件受害人领取保险赔款的,必须供应被保险人或道路交通事件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授权书原件以及代领赔款人身份证明原件。

“此外,干系监管部门也须要积极作为,可哀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化培植,建立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须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培植,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
通过公开透明等形式,推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正竞争和优质做事。
”张俊岩说。

从车主的角度来说,如果碰着上述问题又该如何维权?

张俊岩建议,车主作为被保险人,要把稳及时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协商,是修理还是改换,确定好维修办法;定损员在定损时确定的维修金额可能与修理厂的维修金额有差异,被保险人也要与定损员保持沟通,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以减少对维修价格的争议。

“拿到维修清单和定损单后,车主一定要核实改换的是哪个部件,负责检讨拍照记录。
如果修理厂涌现敲诈和虚假行为,车主可立即固定证据,以便维权。
”吴旭梦说。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 韩丹东 演习生 关楚瑜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