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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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鹤壁首张不文明行为罚单开出这些行为不能有 汽车知识

《鹤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切实提升城市风雅化管理水平。

动真格!

鹤壁开出首张不文明行为罚单!

7月20日,

淇滨区城市管理综正当律

第一中队对一名随意将机动车

开上人行道洗车的市民

给予了罚款200元惩罚。

据悉,这是我市自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以来,城管司法职员依法对街头水渠打水洗车占用城市道路等不文明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这种不文明行为往后我们再也不做了。
”当日上午8时许,淇滨区城市管理综正当律第一中队队员在柳江路与中原南路交叉口西南角二支渠南延河渠巡查时,创造一辆白色私家车占用人行道,司机从边上二支渠中打水洗车,污水流到干净的道路上。
司法职员当即上前予以制止,对其作业工具进行暂扣,并对他出具了罚单。
当日,该司机卢师长西席缴完罚款后,得知他是淇滨区首例因占道洗车被惩罚的工具时,还特意向司法职员表示一定要加强学习我市出台的《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采访中,理解到,

每到夏季有车一族们

自己动手洗车,

就到河边或者市内渠沟打水就地洗车。

这些车停放在马路边,

不仅会影响交通

也影响了我市的市容市貌。

“之前创造此类不文明征象,我们多以疏导为主,可这样的事屡禁不止,我们这次开具罚单也是向广大市民提个醒儿,大家要共同掩护好我们的市容市貌;下一步,我们将对随意占道洗车、河内涮洗、钓鱼、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大力整治,积极勾引群众做一位文明市民。
”淇滨区城市管理综正当律第一中队队长王根生说。

我们再来学学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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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31日鹤壁市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9月25日鹤壁市第十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鹤壁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改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任务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代价不雅观,培植文明城市,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有序、幽美、宜居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以及市、县(区)公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情。

第四条 市、县(区)公民政府应该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前辈技能,完善根本举动步伐,提升做事水平。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制订掩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自律的公约,创建整洁、幽美、文明社区。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对危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褒奖,并应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行为和公益行动。

市、县(区)公民政府应该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情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褒奖。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情职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情中应该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严格、公道、文明司法。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任务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任务区制度。
任务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利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任务区的产权单位、利用单位、管理单位是任务区的任务人,卖力任务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情。

任务区的详细范围,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奉告任务人。
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任务区的任务人应该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
无占道经营、店外设摊、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擅自占用绿地和破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建(构)筑物外墙整洁。
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举动步伐应该定期洗濯、出新;灯光亮化举动步伐无缺、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铺招牌、遮阳雨篷、卷帘门、阳台封闭等应该符合规定;建(构)筑物门窗应该保持整洁无缺,无乱涂乱贴等征象;

(三)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杂草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无蚊蝇滋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举动步伐,并保持整洁、无缺;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打消;

(五)举行集会、会展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任务人对在任务区内发生的危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该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该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该及时处理。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城乡方案、住房和城乡培植、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边幅标准,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边幅标准,经本级公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履行。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防护举动步伐、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该符合城市边幅标准。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晾挂物品。

第十二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应该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形状、规格、色彩等应该符合城市边幅标准。

改建建筑物阳台应该经城乡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边幅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

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的,应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赞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干系审批手续,并及时拆除临时举动步伐、清理废弃物。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应该符合城市边幅标准和有关规范,涌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该及时维修和改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该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赞许,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应该保持道路路面的无缺、整洁。
创造路面破坏时,应该及时组织修复。

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举动步伐,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能规范,管理、养护单位采纳必要方法,保持其无缺、正位。
创造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举动步伐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利用单位应该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及时补装、改换或者正位。

第十六条 市、县(区)公民政府应该科学方案、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健全完善综合配套举动步伐,勾引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及食品摊贩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进入早市、夜市、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市场等开展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民政府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供应园地。

第十八条 县(区)公民政府应该根据须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张贴栏,并卖力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扬品。
需临时设置标语、宣扬品的,应该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干系规定。
标语、宣扬品设置期满后,应该及时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举动步伐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晾晒。

第十九条 各种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应该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护栏和围挡。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按照规定的韶光和哀求施工,并公布施工期限。
施工期间应该采纳方法,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出场外。
工程竣工后应该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 从事车辆洗濯、维修、装饰及专业喷漆的经营者,应该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举动步伐,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公民政府应该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培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施管线入地或者入廊。

对不符合哀求的现有架空管线,应该由产权单位或者利用单位逐步改造,并标识清晰。

市、县(区)公民政府应该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热力、电力、通讯等管线权属单位应该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

第二十二条 城乡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城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和规范哀求,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畅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司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培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医院、学校、农贸市场、阛阓、车站等职员密集场所周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园地上增设临时免费停车泊位。

第二十三条 城市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不得擅自改变用场。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应该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成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枯枝去世树、土地空秃、垃圾杂物等。
对损毁的城市绿地、树木等应该及时补植补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方案绿地用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及其举动步伐的行为:

(一)损毁绿化举动步伐;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取土、填埋、点火物品;

(四)在绿地内栽种蔬菜等农作物;

(五)在公共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

(六)其他妨害树木、花卉等植物正常成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该保持清洁,岸坡应该保持整洁。
及时打消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漂浮物。

禁止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等。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植、设置环境卫生举动步伐,应该符合城市方案和设置标准。

制订新区开拓、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拓培植方案方案,应该包含设置环境卫生举动步伐的内容,并搜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见地。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商场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商业摊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培植停车泊位和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举动步伐。

第二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举动步伐的管理者或者经营掩护单位,应该加强对环境卫生举动步伐的管理,定期进行掩护、保养,确保整洁、无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环境卫生举动步伐,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举动步伐的用场。
确需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的,报县(区)公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

第二十九条 临街各种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或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该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该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禁止喂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传授教化、科研以及其他分外情形确需喂养的,应该经所在地县(区)公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喂养犬类等宠物应该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对宠物产生的粪便,喂养人应该即时打消。

第三十二条 运输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该按规定的韶光、路线行驶,避开高下班人流、车流高峰时段,并采纳密闭方法,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

进入城市道路的施工、货色运输等车辆,应该保持车体车轮干净,防止污染路面。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二)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网络容器内点火树枝(叶)、枯草、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花坛(池)、绿化带、窨井等处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五)向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机动车辆司乘职员车窗抛物;

(七)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洗濯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任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任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打消,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过时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的,责令限期拆除,过时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经营性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停用停车场(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用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逐日每平方米三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丢失的,应该赔偿丢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滞侵害,恢复原状;造成丢失的,应该赔偿丢失,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滞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过时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禽类每只五十元,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喂养犬类等宠物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惩罚;喂养人不即时打消宠物粪便的,责令及时打消,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司法的;

(二)对依法应该受理的容许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的;

(四)故意破坏、擅自处理或者侵略当事人财物的;

(五)对依法应该予以制止或者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惩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七)有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淇河晨报

任务编辑:张露丹

统筹:靳丽娜

总值班:霍海洋

监制:李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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