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内容,深圳市鸿兴电动车发卖维修有限公司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任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惩罚方法。
根据惩罚决定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滞生产、发卖违法产品,并处以罚款金额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此外,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惩罚决定,深圳市嘉鸿兴电动车发卖维修有限公司未标明价格,因此受到了罚款2040元的惩罚。

以上为深圳市嘉鸿兴电动车发卖维修有限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惩罚的详细情形。

深圳市嘉鸿兴电动车发卖维修有限公司被罚款2040元 汽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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