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全文如下——

2023年6月1日,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石街大厦902发生一起事件,造成1人去世亡,直接经济丢失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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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认定,宝安西乡固戍社区石街大厦“6·1”一样平常触电事件是一起因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样平常生产安全任务事件。

一、事件基本情形

(一)事件干系单位概况

1. 事件干系单位概况

(1)郭贞水(男,44岁,山东省东阿县人)系902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临时组织者,由其卖力雇请工人对涉事房屋装修。

(2)深圳市顺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41110L,成立日期:2015年8月26日,法定代表人:吴达锋,企业类型为有限任务公司(自然人独资),注书籍钱为10万港元,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一起384号105,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等。

(3)彭靖(女,37岁,广东省深圳市人)系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石街大厦902、903室租户。

2. 涉事楼宇基本情形

石街大厦(见图1)位于固戍社区固戍一起384号,共10层,物业所有人为深圳市石街株式会社,该大厦为工业生产及商业办公的稠浊型园区,9、10楼于2023年3月份租赁给顺和兴公司。

图1 石街大厦外景

3. 事件干系概况

2023年4月,郭贞水从顺和兴公司离职后,郭贞水与顺和兴公司物业经理朱宝辉口头约定,由顺和兴公司授权郭贞水专门从事石街大厦对外的招商事情。
如本次902、903室的入驻商户(彭靖)签订租赁条约且交纳条约押金后,由顺和兴公司一次性支付郭贞水居间先容用度约2万元公民币。

2023年5月,彭靖通过他人先容到石街大厦5楼物业管理处与郭贞水会面,之后郭贞水带彭靖一方查看了涉事房屋情形,双方在现场就涉事房屋的装修达成了口头约定。
5月25日,彭靖授权其同事刘水梅向顺和兴公司支付1万元,刘水梅在《租赁条约书》上代签了彭靖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该《租赁条约书》约定由彭靖承租石街大厦9楼02号、03号物业,租赁期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合计公民币约2万元,但未包含涉事房屋的装修用度。
双方为方便沟通装修事宜组建了名为“石街大厦”的微信群,由彭靖一方提出涉事房屋的详细装修哀求,郭贞水根据彭靖一方提出的装修哀求打算出涉事房屋(902与903室)的装修用度(人人为料费合计8200元),并将写有“902施工用度”的照片发至微信群。

郭贞水根据装修约定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在2023年5月31日临时雇请油漆工刘光元与电工王官朝入场施工,两人分别卖力涉事房屋的墙体批灰、线路支配及电器安装,工人人为为每人每天400元(包工不包料)。
同日彭靖安排刘水梅转账4000元给郭贞水,作为前期施工的人人为料费。
5月31日晚,郭贞水临时雇请周小光(去世者)卖力安装涉事房屋的天花板安装,人工用度为800元。
后周小光联系朱春峰一同于6月1日入场施工,由周小光领取人工用度后向朱春峰支付。
郭贞水在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前未奉告顺和兴公司,且未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备案。

(二)事件干系单位安全管理情形

1. 临时装修施工队的安全管理情形

(1)干系职员情形

郭贞水,涉事房屋装修活动的临时组织者,卖力各施工职员的事情安排。

王官朝,电工,卖力涉事房屋的临时用电、线路支配及电器安装事情。
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王官朝未取得电工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电工证)。

周小光(事件去世者),木工,卖力涉事房屋的天花板安装事情。

刘光元,油漆工,卖力涉事房屋的墙面粉刷、修补事情。

(2)安全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郭贞水雇请工人入场后,便安排各工人卖力的作业区域后自行施工,未管理施工现场,仅卖力购买施人为料;未向作业工人配发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仅向工人供应了铝制人字梯、延长线插座等作业工具;郭贞水安排未经核实取得电工证的王官朝进行电工作业,王官朝未取得电工证开展电工作业,未按照安全规范哀求在应急灯电源插座处接电到涉事房屋。

2.顺和兴公司安全管理情形

(1)有关职员情形

吴达锋,顺和兴公法律定代表人,仅卖力公司的财务出纳,不卖力公司的日常管理事情。

朱宝辉,顺和兴公司物业经理,卖力公司的全面管理事情。

(2)安全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顺和兴公司未设立安全管理组织;对承租单位的生产事情统一折衷、管理不到位,未为涉事房屋配备电源;未安排职员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定期进行安全检讨。

(三)事件发生经由

2023年6月1日9时许,周小光与朱春峰到石街大厦902室内安装天花板吊顶。
直至作到14时许,朱春峰要求王官朝到902室安装照明灯。
15时许,由朱春峰卖力在地面通报天花板材料(石膏板)给周小光,周小光则卖力站在人字梯(离地高度约1.6米)上安装(见图2)。
当周小光骑在人字梯上进行横向移动时,朱春峰瞥见周小光在人字梯上身体溘然抖动,嘴里并发出“咦”的一声向后顺着墙壁跌倒在地面,人字梯一同倒在其身上。

图2 仿照还原事发时现场情形及上方天花板的安装区域

(四)事件现场情形

现场用电情形:902室的总电源开关箱未连接输出输入线路,事件现场没有从该总电源开关箱处引接电源。
黄色排插(以下简称涉事排插)的插头插在电梯间的应急灯电源插座处(见图3),作为902室施工现场的供电电源连接线路。
902室内的供电线路从天花板上的金属线槽内引出插在黄色排插上(见图4),使902室户内通电。
阁下房间利用的1个低廉甜头延长线电源插座(见图5)的电源线(涉事线路)插在902室内的墙面电源插座上,该线路的线端绝缘层已剥开,其内部导体直接插在插座处,作为隔壁房间的电源利用。

图3 涉事排插在应急灯电源插座处取电

2. 现场作业环境情形:涉事线路缭乱放置在梯脚附近(放置在902室的入门左侧),眼见者称事发时去世者骑在人字梯上横向挪动,踢脚压到地面上的电线。
经现场勘查,该梯脚的防滑脚套已破损压在地面上的涉事线路,导致黄色电线的绝缘层破损(见图6)。
天花板处有金属线槽、金属龙骨、铁丝等金属部件,当去世者站在人字梯的第5级梯棍上方作业时,其肢体能触碰到上部的金属部件。

图4 事发部位的线路连接情形(电流方向见蓝色箭头)

图5 低廉甜头延长线电源插座的电源线(涉事线路)引接到阁下的房间

图6 仿照涉事职员站在人字梯上,梯脚压到地面上的电线

(五)职员伤亡和直接经济丢失情形

事件共造成1人去世亡。
去世者周小光,男,33岁,河南省舞阳县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件经济丢失统计标准》(GB/T6721)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丢失约公民币80万元。

二、事件应急处置情形

(一)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情形

事件发生后,朱春峰第一韶光将周小光身上的人字梯拉开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同在现场的刘光元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关照王官朝、郭贞水到902室增援,王官朝、郭贞水卖力赶往一楼等待120急救职员。
约十几分钟后医护职员赶到事件现场,将周小光送至恒生医院经抢救无效去世亡。

(二)政府及干系部门应急处置情形

  接报事件后,西乡街道办事处、共乐派出所等干系职能部门有关职员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核实现场情形,开展应急处置,并按时将该起事件上报。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组织职员赶赴现场,对事件开展调查处理。

(三)事件善后情形

西乡街道办积极组织折衷善后事情。
顺和兴公司与周小光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善后赔付当事人家属80万元。

(四)事件应急处置评估

该起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及时、应急相应迅速,相应程序精确,未涌现政府干系部门(单位)和事情职员失落职、渎职情形。

三、事件缘故原由剖析

通过对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对职员进行讯问、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事件直接缘故原由是:涉事线路未采纳防止机器损伤的方法[[[]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能规范》第7.2.10条规定: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纳防机器损伤和电火方法。
]],事件现场的临时用电未采取二级泄电保护系统[[[]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能规范》第1.0.3条规定: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三级配电系统;2、采取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取二级泄电保护系统。
]];事发时,涉事工人未佩戴安全帽站在防滑套破损的金属人字梯上挪动梯子,梯脚压破带危险电压(AC 220V危险电压,见图7)的黄色电线绝缘层,金属梯脚与线路的内部导体发生碰触,涉事工人的肢体同时碰触到金属人字梯和上方的金属部件形成回路,导致工人触电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致去世。

图7 通电测得破损部位袒露金属导体带AC 220V危险电压

(一)直接缘故原由剖析

1. 应急灯电源插座处未引接保护接地线、未设置泄电保护装置,同时涉事线路未采纳防止机器损伤的方法,不符合用电安全规范哀求。

2. 郭贞水供应的铝制人字梯不符合安全规范,涉事梯子未见有金属撑杆或锁定装置,梯脚的塑料防滑套已破损。

3. 周小光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违规骑在铝制人字梯上横向挪动,未把稳梯脚下方的涉事线路并压破线路绝缘层,导致触电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

(二)事件干系考验检测和鉴定情形

1.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机器考验站现场勘验鉴定:

(1)电梯间的应急灯电源插座供电线路只有单相两线,未见引接保护接地线,测得该电源插座在泄露电流>33.0mA的情形下仍未见自动保护割断电源,解释电梯间的应急灯电源插座没有采取二级泄电保护系统,其余排插的插头为单相两极扁插,不带保护接地极,不知足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能规范》第1.0.3条规定。

(2)事发时涉事职员未佩戴安全帽,且在金属人字梯上挪动梯子,不知足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利用标准》第2.0.4条规定:进入施工现场职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也不知足GB 12142-2007《便携式金属梯安全哀求》第8.2.12条规定:当有人在梯子上时,不应挪动梯子进行重新定位。
人字梯的4个梯脚的末端的金属型材端面已产生卷曲,塑料防滑脚套(已破损)失落去应有的浸染,不知足GB 12142-2007《便携式金属梯安全哀求》第6.9条规定:梯脚应采取防滑材料制造。

(3)涉事线路缭乱放置在梯脚附近,未见采纳防机器损伤的方法,不知足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能规范》第7.2.10条规定。
把黄色排插的插头复原插在电梯间的应急灯电源插座处,事件现场的2盏照明灯均亮启,测得涉事线路的黄色电线破损部位袒露的金属导体带AC 220V危险电压。

结论:涉事线路未采纳防止机器损伤的方法,事件现场的临时用电未采取二级泄电保护系统。
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帽的涉事职员站在防滑套破损的金属人字梯上挪动梯子,梯脚压破涉事线路的黄色电线绝缘层,金属梯脚与涉事线路黄色电线带AC 220V危险电压的内部导体发生碰触,涉事职员的肢体同时碰触到金属人字梯和上方的金属线槽、金属龙骨、铁丝或金属消防水管,电流经金属人字梯、涉事职员及上方的金属部件形成回路,导致工人触电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致去世。

  2. 广东南天法律鉴定所出具的《法律鉴定见地书》(粤南[2023]病鉴字第31号)鉴定见地:去世者周小光符合触电后从高处坠落导致多发性大脑、小脑、脑干挫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等严重的颅脑损伤,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而去世亡。

(三)间接缘故原由

1. 郭贞水雇请工人入场后,未管理施工现场;未向作业工人配发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且供应的人字梯的防滑胶套破损;安排未取得电工证的工人作业。

2. 顺和兴公司未设立安全管理组织;对承租单位的生产事情统一折衷、管理不到位,未为涉事房屋配备电源;未安排职员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定期进行安全检讨。

四、对有关任务职员和任务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件调查情形,调查组对事件单位和有关职员的任务认定和深究提出如下见地:

(一)因在事件中去世亡免予深究任务职员

周小光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冒险骑在铝制人字梯上横向挪动,未把稳梯脚压破涉事线路的绝缘层,导致其触电后从人字梯上摔落受伤,直接导致事件的发生,对本起事件负直接任务,鉴于其已去世亡,建议免予深究其任务。

(二)建议移送法律机关处理的职员

1. 电工王官朝在未取得电工证的情形下进行电工作业,其未按照安全规范哀求临时接电,未在应急灯电源插座处采取二级泄电保护系统,未对涉事线路采纳防止机器损伤的方法,当周小光骑在人字梯上移动时人字梯踢脚压破涉事线路的绝缘层,导致周小光触电后从人字梯上摔落受伤致去世,应对本起事件负有直接任务。
王官朝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任务事件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循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郭贞水未核实王官朝是否取得电工证便安排其从事电工作业[[[] 《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职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职员安全技能培训考察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职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并考察合格,取得《中华公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走运行、掩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且供应的铝制人字梯不符合安全规范;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应对本起事件负有直接管理任务。
郭贞水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任务事件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循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事件任务单位的行政惩罚建议

顺和兴公司未设立安全管理组织;对承租单位的生产事情统一折衷、管理不到位,未为涉事房屋配备电源;未安排职员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定期进行安全检讨。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条约、租赁条约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情统一折衷、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讨,创造安全问题的,应该及时督匆匆整改。
]]的规定,答允担统一折衷管理任务,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