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有关情形
( 一)事件发生经由、应急处置情形。
1 . 事件发生经由。
2022 年 4 月 30 日,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经营 者陈某(男,51 岁,去世者)同其雇员李某某(男,49 岁,赞助工)到达 舟山市菜篮子做事有限公司荷塘月色直供店( 以下简称菜篮子荷 塘 月色 门 店) ,陈 某 讯问 菜 篮 子 荷 塘 月色 门 店 店 长 徐 某 相 关 情 况 后,在菜篮子荷塘月色门店东侧岛柜外机下方搭设门字脚手架,并 对岛柜进行维修。
5 月 1 日上午 6 时 20 分,陈某和李某某连续对岛柜进行修理。 上午 9 时 20 分旁边,因维修不便,陈某在门字脚手架上放置一部 人字梯,同 时将一只脚站在人字梯踏板上,另一只脚站在一楼广告 牌上方的平台上进行维修作业,赞助工李某某站人字梯下方手扶 人字梯进行固定 。 陈某从人字梯上爬下来的时候,有只脚踩空,从 脚手架坠落到地面。
2 . 事件接济情形。
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职员急速拨打 110 和 120 救护电话,9 时 57 分 120 医护职员到达现场,将陈某送往舟山医院进行抢救,5 月 9 日,陈某家属将其转院至宁波镇海后于中午 12 时去世亡。
3 . 事件信息报送情形。
事件发生后,菜篮子荷塘月色 门 店店长将事件情形报告给舟 山市菜篮子做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公司) 。 10 时旁边,110 将事件情形报告给新城管委会应急局 。 菜篮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 组织接济将伤者送往医院,医院确认伤者重伤并履行抢救后,菜篮 子 公司 于 11 时 45 分 将 此 事 故 情 况 上 报 至 市 商 贸 集 团,12 时 30 分,市商贸集团安监部将事件情形报告给市应急管理局。
( 二)事件现场勘查情形。
1 . 现场情形。
事件发生于舟山市菜篮子做事有限公司荷塘月色直供店(舟 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月道 70 号-2 、72 号 -2 、74 号-2)东侧外 墙,事件调查职员到达事创造场时,施工作业利用的门字脚手架和 人字梯已拆除 。 根据作业现场照片,事件发生处地面搭设有门 字 脚手架,脚手架平台离地面高度约 3 米,作业平台四周未设有护栏 等安全防护方法,作业职员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等劳动保护用 品 。 在门字脚手架平台上方放有一部人字梯。
2 . 门字脚手架和人字梯情形。
门 字脚手架尺寸为 1700 1219mm,陈某于 4 月 30 日 下午在 定海租赁两副门 字脚手架,脚手架共搭设两层 。 因脚手架高度不 够,陈某将人字梯放置在脚手架脚手板上。
3 . 视频监控情形。
根据店内视频监控看到,5 月 1 日上午 6 时 20 分,陈某走入直 供店内查看岛柜制冷设备,其间有 5 名店员在整理货色。
(三)事件涉及项 目情形。
2022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 时 59 分,菜篮子荷塘月色门店店长 徐某在“菜篮子物业维修”微信群上报店内 岛柜制冷故障的问题 。 当天,菜篮子公司基建管理中央从公司零散(举动步伐设备)维修库中 选取舟山市定海李意光电气安装做事部到现场进行初步问题排查 并报价 。 菜篮子公司基建管理中央将此情形上报给公司分管领导 袁某,袁某指示再选取一家单位进行比拟询价 。 4 月 28 日,基建管 理中央从库里另选取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进行询 价,因其报价比上家单位低,经分管领导赞许后就确定其承揽该维 修项 目,并签订协议。
4 月 30 日下午 13 时旁边,陈某同其雇员李某某到定海环城南 路租 了 两副门 字脚手架后直接到菜篮子荷塘月色 门 店,陈某在询 问店长徐某干系情形后,对冷柜进行维修 。 其间,徐某将现场维修 情形拍照发送到公司“菜篮子物业维修”微信群 。 晚上 19 时旁边 店 员 放工,陈某等人因维修调试未完成,两人在附近宾馆入住 。 5 月 1 日上午 6 时 20 分,陈某和李某某到达门店连续对岛柜进行维 修调试。
二、事件直接缘故原由
事件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剖析,认定事件的直接缘故原由 是:陈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登高维修操作;未对现场作业 风险进行辨识,在脚手架作业平台放置人字梯以得到附加高度;未 佩戴、利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 ,在未采纳任何安全防护方法的情形下进行登高维修作业。
三、事件干系职员及单位紧张问题
( 一)干系职员紧张问题。
陈某,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经营者 。 未持有 高处作业操作证违规登高作业;在维修岛柜外机时,违反《便携式 金属梯安全哀求》(GB 12142-2007)干系哀求,在脚手架作业平台 放置人字梯以得到附加高度,且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保护 用 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 了《 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 规定。
( 二)干系单位紧张问题。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 。 未负责履行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任务,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落,对店面维修工程作业现场安全 检讨不力,未采纳技能、管理方法,及时创造并肃清作业职员违规 作业、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的事件隐患,对本起事件的发生负有责 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 款的有关规定。
四、对事件有关任务职员及任务单位的处理建议
陈某(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某冰箱修理部) 。 对事件的发生 负有直接任务,鉴于其在事件中去世亡,不再深究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