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锦回籍” 帮着老乡找事情

现年46岁的周某系原阳县人,现居住在郑州市。
2013年5月,经朋友先容自称是省里“大领导”的周某与原阳县干小工程的的马某相识。
周某称自己也干大工程。
过了几天,周某打电话说自己想来原阳转转,看看有没有得当的投资项目。
急于发财的马某放下电话后,急忙坐公交车来到原阳县城“接驾”。
看到周某开着高档汽车,穿着讲求,马某和其朋友立马佩服的五体投地。
周某开着车拉着两人来到了马某的家中。
周某“关怀”的问马某的家庭情形。
马某心里想:“人家大领导便是大领导,心里装着百姓呢,”殊不知一场大的阴谋正在周某心中酝酿着。
当得知马某有个儿子刚满20岁,在家待业时,“激情亲切”的周某就说:“我省里关系很广,想法给你儿子安排个好事情吧,我想让他去某收费站事情,但你得花点钱,你把5万元钱准备好,我这边就安排你儿子上班。
”两人互留了手机号后,周某也没谈什么工程的事就离开了。

原阳须眉伪装大年夜引诱 以帮找工作为名诱骗40万 汽车知识

履行诱骗 数万元现金得手

四五天后,周某打电话问马某钱是否准备妥当。
马某给家人解释了钱的用意,在家人的极力支持下,马某和家人带着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来省城找周某。
为表示谢意,马某还特意给周某带来了原阳特产大米和花生油。
见面后,周某将财物尽收囊中。
然后将马某及其家人拉到某收费站,佯装给领导打电话,结果以领导不在单位为由改日再谈。
临回时,周某还不忘叮嘱让周某回当地派出所给儿子开个无前科证明,并准备8张相片。
每隔几天,马某就催周某看儿子的事办个啥样了。
眼看韶光过了五六个月,马某电话也打了几十次,而周某总以领导不在家、在北京开会、领导忙为由来推托。
后来周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收费站安排不了,就安排到开封市的某局吧!
”信以为真的马某说事已至此也只能这样了。
但周某称还须要再拿4万元钱。
当马某提及上次给周某的5万元钱时,周某却说钱已经给领导没法要回了。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不去世心的马某凑够4万元钱后和家人再一次将钱送给了周某。
四五天后,马某打电话给周某讯问找事情事宜,周某便说再等个六七天,再次讯问,又推到半个月。
直到马某说:“我不等了,你把钱给退了吧!
”这时,周某又把视线拉回了原点说:“要不给你儿子换个好点的事情,人为比开封某局要高得多,现在收费站又要招人了,要去你得再交2000元报名费,3万元上班费。
”已经上了“贼船“”的马某于是又准备了3.2万元让儿子到郑州如数交给周某。
周某领着马某的儿子到郑州某国企人才做事管理中央河南办事处。
交过款后,让马某的儿子第二天到许昌考试。
考试后的第二天,周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成绩出来了孩子没考上,你让孩子回家等吧。
”万念俱灰的马某急着说:“我都花了这么多钱了,孩子事情一贯也安排不了,你说怎么办?”周某却信誓旦旦说:“到时候事情安排不好给不了钱,你可以扣我的车,打断我的腿。
”信以为真的马某也只能选择漫长的等待。

遥控指挥 余骗未尽连续骗

2013年农历12月尾,周某打电话给马某说自己女儿要结婚,让给送个四五千元钱的烟火,马某深陷个中,让家人在没有见到周某的情形下将烟火送到了周某的老家。
仅仅接到了周某一个电话“东西已收到”并没有提及还钱的事。
两天后,周某又嘱咐马某准备好上等的4袋花生送到郑州,同样是在没有见到周某的情形下等来了周某的一个电话:”东西已收到。
”所有这统统都是周某用电话在遥控指挥。

你还别说,好事还真来了。
2014年4月份的一天,周某打电话给马某说:“见告你一个天算夜的好事,事情有眉目了,是消防后勤,培训40天就可以上班,月薪5千到6千,每年还发4套衣服,管吃管住,不过呢你还得再准备7.5万元。
”多次受骗的马某这次多了个心眼,准备好3万元钱后和家人在一座茶楼内将钱交给了周某,哪知周某欲壑难平。
这样周某三番五次又索要了马某7.5万元。
钱凑够后的第二天,周某关照说让马某的儿子去郑州参加岗前培训。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马某儿子终极也没找到事情,还是回到了家里。
眼看事情没找成,马某选择了报警,害怕的周某又使出杀手锏,以给马某先容工程为由想拖住马某。
这次马某可是铁了心的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一年韶光里,周某先后从马某处骗得财物20余万元。

同样手段 骗人骗到本村落里

通过同样的手段,周某将骗手也伸向了与自己同村落的秦某。
2013年底,周某回到老家,到本村落的秦某家谈天说自己是省里的“大领导”,郑州某警官学校校长缺一名司机,两年后转正,但须要30万元。
经由讨价还周某终极将价格降到了28万。
秦某分两次给了周某19万元。
结果找事情之事和本案中受害人马某一样无疾而终。
后因一贯未能帮助他人安排事情,察觉被骗的秦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归案后的周某对全部犯罪事实招供不讳。
经原阳县公民审查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以诱骗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2016年9月8日,周某被批准逮捕,2016年11月24日,周某被依法提起起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周某的将是法律的重办。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立足社会 靠实力而非关系

针对该案中刘某的情形,拜访了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管理学教研室主任刘英基博士,据刘英基先容,本案中周某伪装省委部门领导行骗屡屡得逞一方面反应了犯罪分子的无法无天、专横獗无耻,另一方面也彰显了传统的潜规则意识依然根深蒂固。
从法律上讲,周某以帮助他人就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加大,情节严重,显然亟待法律之重办。
同时,周某将本县、乃至本村落人作为诱骗工具,凸显了传统诱骗的特色:将乡情与信赖作为履行诱骗的根本,这充分解释了诱骗分子的违法且无德之本性。

从更深层次剖析,周某履行诱骗的手段基本上很老套,以所谓的领导身份和为他人先容事情为诱饵,让被骗者中计。
这至少解释了两个令人寻思的社会问题,一个是社会基层群众对“公权力”的“崇拜”,认为“公权力”无所不能;二是对潜规则的过度相信,认为只要有“权力”和“金钱”,就可以办理任何问题。
事实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编制的康健发展,尤其是履行严厉反腐败以来,靠关系不如靠能力,重潜规则不如坚持明规则的社会风气正在形成。
为此,建议人们要高度警觉,负责识别打着“公权力”的招牌,以社会潜规则为借口进行的各种诱骗行为,提高当心。
因此,新期间大家该当牢记,靠实力比靠关系主要,守明规则比用潜规则更可靠。

战胜贪欲 让诱骗无机可寻

关于刘某的行为,法律界人士也谈了自己的意见,河南龙健状师事务所的曹宪科状师表示,周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造孽骗取被害人马某、秦某财物共计40余万元,该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诱骗罪,并且诱骗数额巨大,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周某的行为是诱骗犯罪的范例“套路”:虚构自己的身份获取被害人信赖,利用被害人梦想便宜等心态履行诱骗行为。
我们在感慨犯罪嫌疑人骗术“高超”、同情被害人之时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是什么让这个看似严密实则漏洞百出的骗局能够一而再再而三的得手?诱骗类犯罪每每都会利用被害人梦想便宜或者想不劳而获的生理,捉住了被害人的这种生理使得下一步的诱骗行为让被害人笃信不疑。

避免自己受到该类型犯罪的侵害,首先我们要有自己的戒备意识,要清楚“天上不可能掉馅饼“、没有“不劳而获”,只要自己没有梦想便宜等生理,诱骗履行者就无机可乘;其次干系部门要加强对避免诱骗类犯罪侵害的宣扬,增强百姓的戒备意识;末了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司法力度,对该类型犯罪严厉打击,以掩护百姓的利益和法律的威信。

过年期间因此诱骗罪为代表性的财产类犯罪的高发期,提醒广大百姓在走亲探友时应该提高自己的戒备意识,避免跳入诱骗履行者的“圈套”。
(线索供应 夏兴宇 孙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