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买方周某与卖方肖某在前期充分沟通的情形下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条约》,条约明确载明周某在肖某处所购买的二手宝马车辆无事件、无水泡、无火烧,车辆售价为30.3万元。条约签订当日,周某即通过微信向肖某转款29.8万元。在前期的微信沟通中,肖某曾向周某承诺,这辆宝马车发生过两次小事件,一次小碰撞,大灯受损,给四个面做过补漆,并将车辆维修记录发送给周某。
周某接手车辆后,其朋友凭履历提醒他,车辆可能发生过较大事件。心存疑虑的周某立即致电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车辆曾于2021年12月26日发生过重大事件,被推定全损处理。周某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敲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肖某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做事的质量、性能、用场、有效期限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的质量和利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讯问,应该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肖某应将其知晓的案涉车辆的干系情形尽可能地奉告消费者周某,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条件下自主作出选择。肖某在《二手汽车买卖条约》及前期的沟通中,承诺案涉车辆无水泡、无事件、无火烧,该车仅有两次小事件并奉告周某该车有两次理赔记录,但故意遮盖了2021年12月26日发生的重大事件。然而,该起事件系足以影响购车者的重大决策事变,肖某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对此负有奉告责任,其不仅拒不奉告,反而故意误导和欺骗周某,使周某基于对其的信赖而陷入缺点认识,肖某的干系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老实信用原则,限定了周某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周某因之遭受丢失,属于故意遮盖真实情形,构成敲诈。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干系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一审宣判后,肖某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敷,消费者并未遭受实际危害,惩罚性赔偿显失落公正等为由提起上诉。滁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案涉条约履行过程中构成敲诈,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实际作出的讯断并无不当,依法坚持原判,驳回上诉。
来源: 公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