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断结果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数额,原告小王向被告丽丽送订婚钱款6.8万元、结婚礼金8.8万元、上车费2000元、改口费4000元及“三金”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度的彩礼。小王与丽丽虽按照风尚习气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韶光较短,被告应返还彩礼。关于承担任务的主体,鉴于原告小王与被告丽丽之间存在婚约,8.8万元系丽丽之母吸收,且小王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故原告小王哀求被告丽丽及其父母承担还款任务,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综合考虑原告小王与被告丽丽共同生活的情形,给付彩礼的数额及当地风尚习气等成分,该院酌定返还彩礼的90%为宜,即14.58万元。原告小王主见的其他丢失费,经法庭调查,多是二人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和为了匆匆进感情的一样平常性赠与,小王也未供应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具有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不属于彩礼范畴,该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是儿戏,本案中,女方本就对这段婚姻抱有抗拒感情,男方对女方也没有给予充分的信赖与尊重,终极导致这段关系的分裂。这充分解释,良好的婚姻关系应建立在相爱、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的根本上。彩礼因此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不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当关系分裂时,双方是否不再共同生活,法官应综合考虑短暂同居生活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多少等成分,酌定讯断返还彩礼的数额,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路梦蝶 通讯员 朱可萱
来源: 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