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内容,对2023年10月25日,沁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司法队司法职员刘新忠、王珏等人在郑庄县大尖山路段创造沁水县王成工贸有限公司晋E8852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以讯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沁水县王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构成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规行为。通过对晋E88525号车辆和对王成的讯问和调查,认为沁水县王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切(以讯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壹仟元的行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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