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以29.68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置一辆仅行驶半年的二手车,行驶近四年,总里程七万公里。2022年2月,车辆在某次行驶途中溘然发生动怒。
经消防部门认定,动怒部位为车辆引擎盖内,动怒缘故原由可打消纵火、吸烟不慎等缘故原由引发失火,不用除电气线路故障、油路故障等缘故原由。
经查,刘某购车至车辆动怒期间,该车辆在某汽修厂维修保养9次。
经评估,涉诉车辆因动怒造成的丢失为21万余元。刘某将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商诉至法院,哀求其承担赔偿任务。
另查明,2022年5月,汽车生产商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毛病产品管理中央官网发布“某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XX汽车”,载明:“赞助冷却液泵可能会发生短路和/或过热,导致局部温度过高造成干系零件熔蚀,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发动机舱着火”。刘某动怒的车辆属于被召回系列。
华容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车辆产品质量任务轇轕,根据干系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发卖者要求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涉诉汽车是否存在产品毛病。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毛病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因涉诉车辆损毁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审理过程中终止了对涉诉车辆动怒缘故原由的鉴定,因此无法确定导致涉诉汽车自燃的直接缘故原由。但是,涉诉车辆属于被召回系列,综合消防部门出具的《失火事件大略单纯调查认定书》,可以初步证明涉诉车辆存在质量毛病。此外,小汽车作为当代化的工业制成品,生产工艺繁芜,技能含量高,普通消费者因缺少专业知识,险些不可能举证证明产品存在毛病且因该毛病导致车辆自燃,而生产者无疑比普通消费者具有更强的汽车专业知识和更强的举证能力,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六)因毛病产品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任务”,第七条的规定“……无法确定举证任务承担时,公民法院可以根据公正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成分确定举证任务的承担”,法院认为,本案应由生产商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举证任务。本案中某汽车有限公司并未供应证据证明汽车不存在质量毛病,综上,可以推定涉诉汽车存在产品质量毛病。
二、任务如何承担。作为汽车购买者和利用者的刘某理应知晓,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肃清隐患、预防故障发生、减缓劣化过程,此为汽车利用人应尽的把稳责任。《保养手册》规定,每隔 24个月或每隔 10000km 需对车辆进行常规保养。涉案车辆的维修保养周期符合保养手册的规定,但刘某供应的证据无法证明维修时的里程数,维修材料的来源,保养项目是否完好,应该认定刘某在汽车保养方面存在过失落,对汽车自燃事件发生及由此造成的财产丢失,答允担一定比例的任务。现未有证据证明汽车经销商在发卖过程中存在差错导致产品毛病产生,其不应承担赔偿任务;生产商某汽车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答允担相应任务。
综上,法院酌定刘某承担 10%的任务,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90%的任务,讯断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刘某18.9万余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于汽车的轇轕也呈上升趋势。由于车辆技能含量高,利用周期长,造成了部分消费者维权的实际困难,故《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商品毛病造成人身、财产危害的,可以向发卖者哀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哀求赔偿。属于生产者任务的,发卖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发卖者任务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发卖者追偿”的规定,既避免了发卖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极限拉扯”,又有效地掩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本案中,该车辆虽然是他人从某发卖公司购得后,又转手卖给刘某,但并不影响刘某作为该汽车的消费者,在该汽车自燃受到了财产危害后,向某生产企业和发卖企业哀求赔偿的权利。
来源:华容县法院
作者:刘为、龚娟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