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某(男方)、被告李某某(女方)于2023年9月通过婚姻先容所相亲认识并登记结婚。被告从原告处收到银行转账20余万元以及黄金首饰(三金)等彩礼。领证后,被告与原告回安徽老家生活的三个月韶光内,独自返回贵阳两次,算下来共生活在一起40余天,剩下50天均为分开生活。2024年1月双方补办婚礼,婚礼后被告在郊区屋子和闺蜜一起居住,原告则回市区屋子居住。
原、被告短暂的相处光阴,要么是闺蜜长期在,要么是被告回贵阳,相互沟通理解非常少,在被告的哀求下两人一贯分房睡,未履行过夫妻责任。且领证后被告常常找原告要钱,短短两个月原告就为被告转账几万元。想到领证以来被告的各类行为以及两人之间冷漠的关系,加之被告费钱如流水更是让原告压力倍增,苦不堪言,原告实在无法连续忍受,便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要求讯断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费、黄金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
裁判结果
终极,双方经法院调度达成离婚协议,被告李某某赞许与原告石某某离婚,并志愿返还彩礼费、黄金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共计29万余元。
法条链接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哀求返还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公民法院一样平常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韶光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公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利用及嫁妆情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形、双方差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详细比例。
公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该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和颜悦色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形以及当地习俗等成分。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公民法院应该根据彩礼实际利用及嫁妆情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形、双方差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详细比例。
法官说法
婚恋的实质是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在一起,以感情为根本,以婚姻登记为保障。但是部分男女在缺少足够理解的情形下闪婚后,又因婚后产生的各类抵牾而闪离。个中,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化成物质交流,背离了婚恋的初衷,不仅造成给付方的经济压力,亦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来源:田菲 清镇市公民法院(供稿:赵雷 徐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