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6时,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接市民报警称,静海区新津涞公路53公里900米处发生一起闹事逃逸事件,一名自行车驾驶人被撞,伤势严重,闹事车辆逃逸。接警后,大队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勘查,并电话关照120急救车辆,办案交警到达现场后创造,一名男子侧卧在路边,经120急救职员确认,该男子已去世亡。经现场勘查创造,一辆破坏的自行车被撞到在路边,现场仅有少量遗留的汽车前保险杠碎片。
静海支队交警对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并以事件现场为中央对周边市民进行拜访调查,同时调取案创造场附近及沿线的监控录像。通过对视频监控反复查看比对,交警终极确定闹事车辆是一辆号牌为蒙FEV×××的白色海马汽车。8月9日10时许,交警在静海区子牙镇将闹事驾驶人徐某某抓获,并起获闹事车辆。目前,徐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件后应及时救助伤者,保护事件现场,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发生事件后逃离现场,是致他人道命于不顾的自私、躲避任务的行为,很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事件后果,并加重个人答允担的法律任务、经济丢失。随着科技举动步伐、技能的遍及,闹事逃逸已无处可逃。
交通事件逃逸答允担以下任务: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件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确当事人承担全部任务,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可以减轻任务。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件后逃逸并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是《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闹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去世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讯员 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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