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男与敬某女于2014年打游戏认识,在2015年建立恋爱关系,中途分离,2020年重新在一起。
热恋期间,男方向女方有多笔金额为5200元、13140元、520元、1314元的转账。2020年9月,男方提出“见家长”,女方则提出若想见家长则需通过磨练——男方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每月1万元)。男方接管后按月向女方转账,共计转账6万元。2021年4月,双方感情反面分离。分离后,陶某男起诉哀求敬某女返还其赠与的款项。敬某女抗辩称陶某男的赠与行为属于情侣交往期间的正常支出,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且双方相识8年之久,分分合合,陶某男也应该赔偿青春丢失费。
法院讯断,两人之间的微信谈天中“给半年看诚意”“见告爸妈”等内容,能够印证敬某女哀求陶某男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作为恋爱磨练并进一步发展的事实。同时,敬某女在提出磨练时也作出若双方关系分裂,陶某男哀求其退还代为偿还的房贷,其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从侧面反响了陶某男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并且6万元款项数额较大,亦超出了两人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现双方关系已分裂,陶某男哀求敬某女返还用于偿还房贷的6万元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别的的款项。由于大部分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分外含义的数额,且陶某男也认可这天常花销及节假日转账,故对该部分转让,本院认定属于无条件赠与,陶某男无权对此哀求返还。
转自成都邑青羊区公民法院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