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担责
案例1
借车给醉酒朋友闹事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任务
马某涛与马某明是多年的好友,2015年8月18日晚上,两人和几个朋友相约到KTV唱歌饮酒。酒过三巡后,马某明提出想借马某涛的车用用,此时恰好马某涛将车钥匙放在酒桌上,在马某涛的默许下,马某明将钥匙拿走。
当晚11点,马某明酒后驾车行驶至寻甸城东方大酒店红绿灯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此时李女士正沿斑马线过马路,避让不及,马某明的车撞上了李女士,这起交通事件导致李女士当场去世亡。闹事后,马某明弃车逃逸。事件发生后,交警认定马某明承担这次事件的全部任务。李女士的家人将闹事司机马某明、车主马某涛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50多万元。
寻甸县公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借车行为发生在KTV唱歌饮酒的过程中,出借车辆时马某明已呈过量饮酒状态。而车主马某涛明知马某明呈醉酒状态,仍不顾风险出借车辆,在主不雅观上具有重大差错。
本案中,马某涛作为事件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实在行的出借行为存在差错,依法答允担民事赔偿任务。其余,虽然车主马某涛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根据条约约定,酒驾属于该条约约定的免责环境,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商业第三者任务险赔偿任务。
据此,寻甸县公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女士的家人各项用度11万元。由马某明赔偿各项经济丢失39万余元,并由车主马某涛承担连带赔偿任务。
案例2
借车人无驾照撞伤人
车主喊冤还是要担责
2016年3月30日,张师长西席开着一辆借来的货车经由陆良县龙湖一号小区附近时,与韩师长西席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韩师长西席受伤。
出院后,韩师长西席将驾驶员张师长西席、车主王师长西席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6万余元。
法庭上,张师长西席提出,车辆是向朋友王师长西席借的,应该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而车主王师长西席则提出,张师长西席借车时说自己有驾驶证,因此他才将车借给张师长西席。
陆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件发生的缘故原由是原被告双方均未把稳安全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件,两人应负该事件的同等任务。本案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敷部分由张师长西席和韩师长西席按任务承担。
车主王师长西席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张师长西席驾驶,有一定的任务。据此,陆良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韩师长西席12万元;由张师长西席赔偿韩师长西席1.6万元;车主王师长西席赔偿4000余元。
车主不担责
案例1
无证据证明车主存在差错
车主无须担责
2016年1月28日,李某醉酒后开着一辆借来的雪佛兰轿车,准备从禄劝县城前往禄劝县中屏镇。当天凌晨6点许,李某开车经由禄劝县城秀屏路与掌鸠河北路交叉口时,开车撞上了正在清洁路面的保洁员刘女士,导致刘女士受伤。
事件发生后,李某不仅没有停车报警、抢救伤员,反而驾车离开了,当日上午10时许,李某及闹事车辆被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这次事件的全部任务。
事后,刘女士将闹事司机李某、车主杨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哀求赔偿11万余元的经济丢失。
车主杨某则认为,当天她将车辆出借给有驾驶证的李某利用,事发时她不在现场,对事件及伤者情形不清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任务。
禄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任务限额内对刘女士的丢失予以赔偿。杨某作为车主,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件中存在差错,因此刘女士哀求杨某承担赔偿任务的诉讼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禄劝县公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各项丢失8万余元,李某赔偿刘女士1万元。
案例2
借车人有合法驾驶资格
发生事件后车主不担责
2015年9月25日下午5点多,马师长西席驾驶一辆借来的轿车经由寻甸县电信大楼时,与年近八旬的杨师长西席发生刮擦,导致杨师长西席受伤。
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马师长西席承担这次事件的全部任务。为此,杨师长西席将闹事司机马师长西席、车主马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3万元。寻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任务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任务,再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约约定,不敷的部分则由马师长西席承担。该车实际车主为马女士,马师长西席借车时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出借车辆经由年检不存在影响安全运行方面的质量瑕疵。因此,马女士在本案中不具有差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任务。
★剖析
车主有差错时
需承担相应赔偿任务
把车借给亲戚朋友出了交通事件,车主到底需不须要担责呢?对此,云南凌云状师事务所杨志芬状师认为,根据我国《侵权任务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环境机动车所有人与利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件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任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逼迫保险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敷部分,由机动车利用人承担赔偿任务;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生有差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也便是说,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件时,对机动车所有人实施差错任务原则,即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一样平常不承担赔偿任务,常日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差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杨志芬状师先容,根据干系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环境之一,公民法院应该认定其对危害的发生有差错。”
4种环境包括:
1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机动车存在毛病,且该毛病是交通事件发生缘故原由之一的;
2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牵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 其他应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差错的环境。
因此,如果车主将轿车借给他人利用时,不存在上述环境,车主则无需承担赔偿任务;如果存在上述环境,那么车主就应根据差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还有一种情形是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进而使第三人无保险保障,车主存在差错,此时车主、实际利用人应该承担连带任务。”杨志芬状师剖析。
★提醒
借车时牢记检讨车辆
查验借车人是否饮酒
1 检讨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屈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车带病出工。如果你的车辆永劫光未掩护保养,存在隐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2 查验借车人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照想借小轿车开,那是不可以的。
3 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饮酒、有没有吸毒嗑药等环境,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随意马虎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由于未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而承担任务。
4 一定要购买交强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柄,规避风险。
( 林舒佳 演习生 王奕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