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三无”产品,可以选择索赔工具
【案例】 9岁的小婉在学校门口的小卖部用8元钱购买了一种网络热门的玩具。岂料,小婉在玩耍时,因玩具溘然爆裂致使右手受伤,并花去3100余元医疗用度。当小婉的父母以玩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为由哀求小卖部老板赔偿时,却遭到谢绝,情由是玩具并非其生产,只能找厂家担责。
【评析】小卖部老板必须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他人危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发卖者要求赔偿。产品毛病由生产者造成的,发卖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发卖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毛病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发卖者追偿。”正由于小婉是被小卖部老板发卖的“三无”玩具所侵害,决定了小婉的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向其索要赔偿。
玩具标准已被破除,仍旧发卖构成敲诈
【案例】小玉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件意见意义十足的玩具。小玉父亲创造,玩具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合格证写的实行标准却是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能规范》,而《国家标准GB6675.1-2014》已于2016年1月1日履行,并代替了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能规范》,遂以超市的行为构成敲诈为由哀求赔偿,但超市以虽原标准已被破除,但玩具质量依然合格为由谢绝。
【评析】超市的行为同样构成敲诈。敲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供应商品或者做事中,采纳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的行为。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卖者应该建立并实行进货检讨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超市遮盖玩具未实行国家新标准的事实,误导不明原形、不知底细的人购买,无疑当属其列。
玩具标示虚假标识,可索要惩罚性赔偿
【案例】赵女士以298元的价格给儿子购买了一款非常新奇的玩具,玩具上印有“CE”标志,而“CE”标志表明玩具符合欧盟安全、康健及环保哀求。但赵女士通过查阅有关材料,创造玩具上的标识纯属虚假,遂哀求超市退还298元货款并支付894元惩罚性赔偿金。
【评析】超市应作出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产品质量应该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超市因标示虚假标识,自然难辞其咎。(颜东岳)
来源: 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