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到,2014年9月28日,消费者尚女士在福特4S店天津市尊泰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特嘉年华两厢轿车。车辆利用过程中,涌现仪表盘上的防抱去世制动系统警示灯、稳定性掌握指示灯及制动系统警示灯全部亮起、手刹失落灵、加大油门后车身剧烈抖动等情形,随后向4S店进行报修。4S店职员到达现场后,对车辆进行检修,称因零件松动造成上述故障。维修后,同样的问题又多次涌现,并导致一次碰撞,4S店又相继为该车改换了导航、ESP模块等零部件,但问题始终未得到办理。
2015年初,由于上述问题,尚女士又发生一次刮蹭,4S店请来长安福特公司技能部的技能职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创造连接ABS泵的线束存在间歇性短路,干系线束改换后故障彻底打消。然而,消费者就两次交通事件赔偿事宜与4S店却未能达成同等,随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尚女士反响的问题属实。经消协多次调度,双方达成同等,4S店为消费者补偿现金8000元。
市消协干系卖力人见告,尚女士所购车辆由于线束质量问题引发的故障一贯未能及时办理,引发了两起交通事件,为尚女士带来一定的经济丢失,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造成消费者财产危害的,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做事用度或者赔偿丢失等民事任务。”4S店应为尚女士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