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汽车不为方便出行,而是另有所图?临桂一男子一个月内多次在桂林市某汽车做事有限公司租赁汽车,不去别的地方,而是频频将租来的汽车开进修理厂,里面竟然大有文章。
庭审现场
9月24日,桂林市临桂区公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国平日吊儿郎当,2015年曾因犯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动了歪念,打起了汽车做事公司出租的汽车的主张。经查,陈某国于2021年6月三次前往桂林某汽车做事公司,分别租赁了一辆本田雅阁、起亚K3和当代领动小轿车。每次租车后,他将车辆开往临桂四塘镇某修理厂,一招狸猫换太子,将所租车辆上的三元催化器拆下,换上老旧的三元催化器。然后,将换下的仪器以低价出售给一名叫“梁哥”的男子,违法所得1200元,造成该汽车做事公司上万元丢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国以造孽霸占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国归案后志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了该汽车做事公司的所有丢失。遂依法讯断陈某国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代价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殊巨大”。
法官提醒,偷窃行为不可取,千万别聪明反被聪明误。以为狸猫换太子,神不知鬼不觉。可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伸出恶行的双手,就一定会被冰冷的手铐带走,等待的将是法律铁纪的审判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