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爱车因朋友女友驾驶时不慎发生意外,想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表示,车辆在维修期间,开车的不是许可的驾驶人,以是谢绝赔偿。
于是,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打着“免责条例”的牌子,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赔?

维修时期不赔 法院对车险免责条目说不 汽车知识

6月12日,天心区法院公开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详情。
不论是天心区法院还是长沙市中级公民法院,均认为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例”无效。

车被朋友女友开出发生车祸

2017年9月7日,张某民将自己购买的科雷傲小型客车送至朋友刘某红经营的车辆修理店进行车辆贴膜。

2017年9月10日,刘某红关照张某民,车辆窗膜已经贴好,可以领回车辆了,但张某民声称自己在外地,要等回家后才能领取车辆。

当日晚上,刘某红驾驶张某民的车辆外出,由于晚餐时喝了酒,便将车辆交给女朋友周某秀驾驶。
23时06分,周某秀驾驶该车搭乘刘某红沿长沙县星沙办事处万明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捞刀河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刘某红受伤、车辆被烧毁、建筑及树木受损。

2017年9月18日,经中介评估,确认闹事车辆的丢失代价为151155元,确认造成湖南某园林培植有限公司财产丢失为13800元。

2017年10月9日,长沙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周某秀答允担此交通事件的全部任务。

2018年6月28日,张某民向湖南某园林培植有限公司赔付了财产丢失13800元。

后张某民旭日光保险公司哀求理赔,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事件发生时的驾驶人并非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人、涉案车辆尚在维修期间,均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范围,以是谢绝向原告张某民理赔。

张某民遂向长沙市天心区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免责条例”无效

原告张某民向法院提出诉请:判令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丢失151155元,其他财产丢失13800元。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条约,非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人,在竞赛、测试期间,在业务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无论何种缘故原由造成被保险车辆丢失和其他财产丢失的,属于保险人免责环境,保险人均不卖力赔偿。
然而,这一次这些看似“有道理”的“免责条例”却失落效了。

天心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约设置“被保险的车辆在业务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保险人均不负赔偿任务”条款的目的,紧张是鉴于车辆在业务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保养期间,车辆的安全性没有保障,极易导致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进而增加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
判断保险车辆是否处于修理、保养期间,不能仅看保险车辆是否处于维修场所,关键在于其修理、保养是否完毕且已交付投保人。

本案中,诉争的车辆已于2017年9月10日17时前完成了贴膜,只是因张某民身在外地,无法及时领回车辆,故暂时由刘某红进行保管的,故诉争的车辆应系维修、改装已经完成,不属于“被保险车辆在业务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环境,且贴膜与交通事件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保险条款中“非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人”驾驶车辆造成被保险机动车丢失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保险人均不卖力赔偿,明显免除了保险人的任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任务,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据此,天心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丢失151155元,其他财产丢失13800元。
阳光保险公司对讯断不服,向长沙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谭小松先容,因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打消己方任务、躲避赔偿任务引发的轇轕非常多,而事实上,保险条约中的免赔条款中存在着诸多“猫腻”,保险利益人稍不留神,合法权柄就难以掩护。
本案中机动车任务险承保的工具是车辆,只假如合格驾驶员在对保险车辆利用过程中造成的危害,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付,而不论是谁驾驶保险车辆,故被保险人的范围不仅仅是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还包括所有的合格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