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8月19日下午,原告走出家门,遭遇从天而降的太阳能砸在原告身上,太阳能水箱热水泼洒在原告身上,全身被烫伤。
原告受伤经诊断为:多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体表70%烧伤,构成相称于道路交通事件五级伤残。
已经支付医疗费27万余元,尚需连续治疗。
2014年上半年经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相称于道路交通事件五级伤残。
经舒城县工商局调查确认,该太阳能水箱是从原告家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分离而滑落的。
原告父母于2010年3月份,从被告宋某处购买且由其安装。
原告认为受伤系被告宋某、杨某出售、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不合格所致。
为此现起诉哀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照顾护士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危害抚慰金等各赔偿68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宋某辩称:太阳能水箱滑落地面非自己的行为导致,是原告家屋面板断裂,水箱的重心不稳导致水箱滑落地面,该太阳能是从代理商杨某处购买,应由生产该太阳能的公司及代理发卖商即被告杨某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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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某辩称:原告的受伤是因太阳能所有人对安装太阳能的屋顶未尽到掩护、修缮管理任务,其有差错,原告的监护人没有把稳原告,不能使原告避开危险,对危害发生也有差错。
发卖给被告宋某的产品是多批次的,均有产品考验报告,合格证、产品利用解释、产品保险卡,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密告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任务。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下午15时旁边,原告李某独自出玩耍,其自家屋面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水箱自屋面滑落地面,间隔其一米旁边,水箱跌落地面后爆裂,水箱热水泼洒至原告身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被烫伤。
经医诊断为:原告多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体表70%烧伤。
2014年,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相称于道路交通事件五级伤残。
另查明,该次发生事件的热水器是原告家所有,是原告的家人于2010年从被告宋某处购买,并由被告宋某供应材料进行安装。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康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由于烫伤所造成的各项丢失应该得到赔偿。
致使原告受伤的热水器是从被告宋某处购买,并由其安装。
被告宋某出售并卖力安装热水器,对原告安装放置热水器的屋面承载能力应该有预知,并提示购买人可能存在的隐患,同时被告宋某在安装时没有完备按照《产品利用解释书》中的特殊把稳事变哀求,进行加固处理,致命该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是该次意外事件发生的紧张缘故原由。
原告属未成年人,其受伤时分开了监护人的通知,致使热水器水箱滑落地面的瞬间未能及时有效的采纳避险方法,其法定监护人对原告的受伤有一定的任务,另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发生事件的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该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其疏于检讨和掩护,对该次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
原告主见其受伤缘故原由是因被密告卖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但各方均未能担供确实证据,而该产品的发卖商即被告杨某向本院供应了其发卖该产品的合格证、利用解释书、保修卡、考验报告,原告及被告宋某亦未能担供证据回嘴,故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该次事件发生的缘故原由及任务,认定被告宋某答允担70%的任务,原告李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30%的任务。
根据干系法律规定,原告系屯子户口,经核定原告的干系丢失,一审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照顾护士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丢失2570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