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的A公司名下车辆与B公司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件,造成A公司车辆破坏,事件任务认定B公司负全责。
A公司将车辆交由C公司维修,产生修理费82000元。
就修理费赔偿问题,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然而法院经审理仅支持了部分诉求,未认定车辆改换大梁的33420元用度。

A公司认为,大梁改换丢失未被法院认定,系因C公司就改换大梁存在过度维修,故A公司诉至无锡市惠山区公民法院,哀求C公司返还过度维修部分的修理费。

维修事件车辆岂能一换了之法院过度维修费用4S店自担 汽车知识

由于C公司保管失落误,案涉车辆的原大梁已丢失。
为证明案涉车辆具有改换大梁的必要性,C公司提交了案涉车辆受损后的照片,称维修前车辆的大梁涌现扭曲,由于大梁是无法维修的,故其改换了大梁。

由于案涉大梁旧件已经遗失落,就大梁是否确有改换的必要,法院委托2家鉴定机构根据C公司供应的照片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均认为,仅从照片来看,大梁没有改换的必要性。

无锡市惠山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C公司的保管失落误,在遗失落旧件的情形下,公估机构无法认定大梁的维修丢失,导致A公司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C公司应就A公司赔付不敷部分承担赔偿任务。

退一步讲,虽然双方同等认可C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大梁进行了改换,但在旧件遗失落的情形下,仅根据C公司供应的维修照片,无法证明大梁确有改换的必要性,不能打消C公司存在大梁过度维修的环境,对付过度维修部分的金额应该自行承担任务。
法院终极讯断C公司向A公司支付33420元。

实在不只是4S店、维修厂,纵然是定点维修部也会以各类情由对受损车辆“一换了之”,这样既大略又挣钱。
明明是小毛病,却做成大手术,让消费者苦不堪言。
维权时由于已经修睦,又面临着举证难。

有的车主会为车辆购买车损险,一旦发生事件,车主作为被保险人,要把稳及时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协商,是修理还是改换,确定好维修办法;定损员在定损时确定的维修金额可能与修理厂的维修金额有差异,被保险人也要与定损员保持沟通,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以减少对维修价格的争议。

拿到维修清单和定损单后,车主一定要核实改换的部件,负责检讨拍照记录。
如果修理厂涌现敲诈和虚假行为,车主应立即固定证据,以便维权。

对付某些重大零件,厂家如无法通过维修办理,须要改换,应向消费者奉告,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明明白白消费。

通讯员 张珊 扬子/紫牛新闻 张建波

校正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