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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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掩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柄,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肄业的康健发展,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该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坚持或者规复机动车技能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利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掩护、修理以及维修接济等干系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正竞争,优质做事。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该公正、公道、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肄业的合理分工和折衷发展。

鼓励推广运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能,推进行业信息化培植和接济、维修做事网络化培植,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本色,知足社会须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卖力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卖力详细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事情。

第二章 经营容许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做事能力和经营项目实施分类容许。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工具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做事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做事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得到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容许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掩护、小修、维修接济、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考验事情;得到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容许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掩护、小修、维修接济和专项修理事情;得到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容许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掩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度、供油系统掩护和油品改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事情。

第九条 得到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容许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掩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考验事情;得到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容许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掩护、小修和专项修理事情。

第十条 得到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容许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园地应该有书面的租赁条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6739)干系条款的规定实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举动步伐。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技能标准哀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举动步伐的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6739)干系条款的规定实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举动步伐的详细哀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6739)实行,但所配备举动步伐、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能职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肄业务的应该各配备至少1名技能卖力职员和质量考验职员。
技能卖力职员应该熟习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肄业务,并节制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干系政策法规和技能规范;质量考验职员应该熟习各种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节制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考验的干系技能,熟习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做事收费标准及干系政策法规和技能规范。
技能卖力职员和质量考验职员总数的60%应该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肄业务的应该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能职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能职员应该熟习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能和操作规范,并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干系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能职员总数的40%应该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肄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能职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该配备技能卖力职员和质量考验职员。
技能卖力职员、质量考验职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能职员总数的40%应该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职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6739)干系条款的规定实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方法。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6739)干系条款的规定实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举动步伐,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宜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方法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职员;

(四)有完好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堕落、放射性、剧毒等性子货色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园地应有书面的租赁条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8189)干系条款的规定实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举动步伐。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能标准哀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8189)干系条款的规定实行。

(三)有必要的技能职员:

1.从事一类维肄业务的应该至少有1名质量考验职员。
质量考验职员应该熟习各种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节制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考验的干系技能,熟习摩托车维修做事收费标准及干系政策法规和技能规范。
质量考验职员总数的60%应该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能职员。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能职员应该熟习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能和操作规范,并理解摩托车维修及干系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能职员总数的30%应该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职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8189)干系条款的规定实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方法。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8189)干系条款的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该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畅政容许申请书》;

(二)经营园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地皮利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能职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色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供应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干系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畅政容许履行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履行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容许。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容许或者不予容许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容许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畅政容许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容许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明确容许事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容许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畅政容许决定书》,解释情由,并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持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做事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做事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做事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完好有效后,应该场或在5日内予以容许,并发给相应容许证件。
连锁经营做事网点的经营容许项目应该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容许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实施有效期制。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肄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肄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肄业务、二类摩托车维肄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肄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在容许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容许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容许事变的,应该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容许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变的,应该向作出原容许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要终止经营的,应该在终止经营前30日奉告作出原容许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经批准的行政容许事变开展维修做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将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能干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模样形状和哀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改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干系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干系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加强对从业职员的安全教诲和职业道德教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职员应该实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用度。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订的标准实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实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实行。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将其实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责任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能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利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打算。
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订。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谢绝支付用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守旧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该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做事规范和价格的哀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做事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应的维修手册、利用解释书和有关技能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利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干系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付换下的配件、总成,应该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掩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该实施维修前诊断考验、维修过程考验和竣工质量考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考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该利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供应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考验合格的,维修质量考验职员应该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利用,车主可以谢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假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掩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该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机动车维修档案紧张内容包括:维修条约、维修项目、详细维修职员及质量考验职员、考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能职员的管理,严格实行专业技能职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能职员考试及管理详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事情,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考验中央,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考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施竣工出厂质量担保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色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掩护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掩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担保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掩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担保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担保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掩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担保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担保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担保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打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担保期和承诺的质量担保期内,因维修质量缘故原由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利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应因非维修缘故原由而造成机动车无法利用的干系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

在质量担保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卖力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用度。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担保期。
所承诺的质量担保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条约约定和干系规定调度维修质量轇轕。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轇轕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责任。
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任务认定须要进行技能剖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折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能剖析和鉴定。
鉴定用度由任务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质量信誉考察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察办法另行制订。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察内容应该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形、经营古迹(含褒奖情形)、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察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该依法公开,供"大众年夜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讨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事情职员应该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讨,不得滥用权益、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积极利用信息化技能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事情。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司法职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履行监督检讨时,应该有2名以上职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畅政司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讨时,可以采纳下列方法:

(一)讯问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并哀求其供应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据、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能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创造场所进行拍照、摄像取证;

(四)检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干系机具的有关情形。

检讨的情形和处理结果应该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
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讨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接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事情职员的检讨,如实反响情形,供应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干系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滞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敷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造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利用无效、假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造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容许事变,造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造孽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滞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付接管造孽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该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惩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敷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容许机关吊销其经营容许;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敷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容许机关吊销其经营容许;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担保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能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假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能干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事情职员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同级地方公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履行行政容许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创造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游记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伙、中外互助、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干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件等干系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公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做生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赞许,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破除,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破除。

以上便是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讲解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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