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四川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事情职员对尹光明案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四川省纪委监委供图)
特邀高朋
郑 毅 四川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主任
胡 焦 四川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建方 四川省攀枝花市公民审查院第二审查部四级高等审查官
曹 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公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四级高等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区委布告受胞兄鞭策导致的腐败问题。尹光明在担当南充市嘉陵区区委布告期间,为其胞兄尹才忠量身定制培植项目并收受好处,本案的查处对加强区县“一把手”监督有何启迪?尹光明收受字画和红木家具是民间赠送还是受贿?上诉期间,尹光明及其辩解人提出造孽证据打消要求为何未获法院支持?在尹才忠和尹光明一家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形下,如何判断尹才忠给予尹光明的400万元是归还借款还是行贿?我们特邀有关单位事情职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尹光明,男,196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08年5月,任南充市顺庆区区委常委、副布告;2008年7月,任顺庆区公民政府区长;2011年10月,任南充市嘉陵区区委布告,于2016年10月被免去该职;2017年4月,任南充经济开拓区党工委副布告,2020年4月被免去该职。
2012年至2014年间,尹光明利用其担当嘉陵区区委布告的职务便利,为胞兄尹才忠在嘉陵区开办幼儿园和承揽工程项目等事变上谋利。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尹光明在其家中与尹才忠闲聊时,尹才忠为感谢尹光明的帮助,主动提出出钱帮助尹光明女儿在成都购房。之后的一天,尹才忠陪同尹光明及其妻子田玲到成都某小区看房,终极选定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总代价400余万元,尹才忠当着尹光明、田玲等人的面表示其出资400万元帮助购房。后尹才忠分别于2016年2月、4月分两次通过田玲送给尹光明400万元。
2012年,尹光明利用其担当嘉陵区区委布告的职务便利,承诺为罗某在嘉陵区方案的展览馆内设立一个以罗某命名的美术馆,并让罗某之子承揽展览馆设计装修工程。罗某为感谢尹光明,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送给尹光明字画3幅、红木茶几及椅子2套。经鉴定,上述茶几、椅子和字画代价3.85万元。
查处过程
【备案审查调查】2020年1月10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对尹光明备案审查调查。同年3月31日,对其采纳留置方法。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将尹光明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四川省公民审查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经四川省公民审查院指定统领,2020年11月27日,攀枝花市东区公民审查院以尹光明涉嫌受贿罪向攀枝花市东区公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6月17日,攀枝花市东区公民法院一审以尹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八十万元。尹光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21年9月22日,攀枝花市中级公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目前讯断已生效。
1.尹光明案的问题线索是如何创造的?尹光明紧张违纪违法事实发生在其担当南充市嘉陵区区委布告期间,案件有何特点?本案对加强“一把手”监督有何启迪?
郑毅:2019年2月,我们对中心纪委移交和线索起底中创造的尹光明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020年1月,对尹光明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备案审查调查。经查,尹光明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明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道实行公务的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公民币共计403.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本案具有以下特点:
亲人鞭策引发腐败问题。尹光明、尹才忠兄弟出生在嘉陵区屯子极度贫穷家庭,兄弟两人从小感情笃深,因家庭困难,尹才忠作为家中宗子被送往亲戚家抚养。两人参加事情后,事情踏实、积极上进,先后发展为正处级干部。尹才忠办理提前退休的前后韶光,受其朋友鞭策,在既无资金又无技能的情形下,先后5次到尹光明家中,提出在其辖区内承揽工程培植项目,并以绝交相威胁。尹光明考虑到家庭对尹才忠的亏欠和亲情压力,赞许其要求。此后,在尹光明帮助下,尹才忠在嘉陵区承揽了10亿余元的市政工程项目并开办了一所国际幼儿园。为感谢尹光明的帮助,尹才忠出资400万元,为尹光明女儿在成都购买房产1套。
量身定制培植项目。尹才忠在嘉陵区承揽项目期间,为使项目利润最大化,向尹光明建议采取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对项目招投标。在尹光明的安排下,尹才忠在2年内先后承揽4个市政道路工程培植项目,全部采纳EPC模式,条约总金额10亿余元。尹光明任职嘉陵区区委布告5年期间,其他工程培植项目均未采取EPC模式。
性情偏执导致取证难度大。尹光明因家庭环境等缘故原由,自幼性情过分固执。2015年5月,尹光明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罚;2016年12月,因违反廉明纪律、事情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罚。到2020年3月,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被备案审查调查并采纳留置方法。尹光明一贯对组织心怀怨恨,对自身的问题和缺点不反思、不悔改,反而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其仕途上的绊脚石。调查期间,在尹光明妻子、尹才忠等涉案职员如实交代尹光明受贿400万元问题的情形下,尹光明依然对该问题予以否认。同时,对从其家中查抄出来的赃物进行狡辩,对保险柜中的主动上交的款物凭据只字不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尹光明把主政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把手中权力当作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工具。我们感到,县委布告在本区域和系统内拥有“绝对权力”,极易成为腐败“重灾区”,对县委布告的监督存在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的问题。尹光明案件再次表明,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始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课题,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化。同时,加强招投标干系指标制度化,指标调度审批严格化,从制度上杜绝重大培植项目干系指标量身定制问题,对规范“一把手”权力也至关主要。
2.尹光明及其辩解人提出,尹光明收受罗某所送字画和红木家具,没有拜托或承诺事变,是民间赠送,尹光明未上交属违游记动,不是受贿。如何看待该见地?
胡焦:尹光明收受罗某所送字画和红木家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卷内证据载明,罗某对尹光明有两项拜托,分别是在嘉陵区方案的展览馆内设立以其名字命名的美术馆和让其子承揽该美术馆设计装修工程,且罗某证明的该拜托事实得到另一名在场证人的完全高度印证,二人证言对拜托事变细节阐述清楚、符合逻辑,虽尹光明未供述该拜托事变,但尹光明除该拜托事变外的其他紧张事实的供述与两名证人证言基本符合,综合全案证据,罗某对尹光明的两项拜托真实可信,可以认定尹光明在答应为罗某谋取利益的情形下收受罗某所送财物的事实已达到“打消合理疑惑”的标准。虽然尹光明并未为罗某实际谋取利益,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公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事情漫谈会纪要》,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等规定,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履行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尹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罗某谋取利益,造孽收受罗某所送财物,该利益虽未实现,但并不影响犯罪构成。综上,根据在案证据及干系法律规定,尹光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犯罪,其本人及其辩解人提出的行为属违纪不是受贿的见地不成立。
3.上诉期间,尹光明及其辩解人提出,尹才忠和田玲在留置期间所作的有关陈述应该按照造孽证据予以打消,对此,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如何看待造孽证据打消要求的诉、辩见地?
王建方:二审期间,尹光明及其辩解人提出“证人尹才忠,田玲在留置调查期间所作出的涉案400万元资金系送给尹光明的感谢费的干系陈述材料系调查职员以刑讯逼供等办法违法取证网络,应该按照造孽证据予以打消”的上诉情由和辩解见地,但是没有供应详细的线索和指向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
针对该辩白,审查职员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对证据网络的合法性作出相识释。审查职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尹才忠在留置期间的监控视频,攀枝花市东区监委出具的情形解释、尹才忠的入所康健检讨表。证明调查职员与尹才忠未有肢体打仗,未永劫光对其进行扣问,并且担保了必要安歇和饮食韶光。在进入看守所时身体康健,并无非常,不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环境。
针对尹才忠和田玲的扣问笔录和二人的自书材料,调查职员扣问时均奉告尹才忠、田玲的诉讼权利和责任,奉告了对其扣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特殊是在改换调查职员后,也奉告了尹才忠、田玲的诉讼权利和责任,尹才忠、田玲同样作了涉案400万元资金系送给尹光明感谢费的干系陈述。根据2021年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该一并打消,但下列环境除外:(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创造等,确认或者不能打消以造孽方法网络证据而改换调查、侦查职员,其他调查、侦查职员再次扣问时奉告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志愿供述的……”本案中,首先,监察机关并未对尹才忠、田玲进行刑讯逼供,其次,在这一条件下,监察机关改换调查职员并依法奉告尹才忠、田玲权利责任后,二人仍作出志愿供述,更不能作为造孽证据予以打消。审查职员通过出示上述有关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对尹才忠、田玲干系调查笔录的合法性作出相识释,并以其在法庭审理中申请打消造孽证据的情由不成立,建议法庭当庭驳回申请。
4.尹才忠与尹光明家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尹光明及其辩解人提出,尹才忠给予田玲的400万元是归还借款,不是行贿。如何看待该见地?本案中,区分民间借贷和行受贿的关键是什么?
曹宇:二审中,尹光明及其辩解人提出“尹才忠向田玲支付的400万元现金,是尹才忠向田玲归还的借款,不是尹才忠向上诉人行贿的感谢费”的诉、辩见地。
根据尹才忠和田玲的证言,不能否认尹才忠与田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本案涉及的400万元是否是民间借贷,须要根据证据来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其一,尹才忠的证言明确提出,尹才忠为尹光明女儿购房支付的400万元系为感谢尹光明为其开办幼儿园、承揽工程供应帮助的感谢费;其二,尹才忠、田玲的证言均证明,在尹光明女儿购房前,尹才忠与尹光明商量好由尹才忠为尹光明出资在成都购买一套面历年夜一点的住房,便于将来尹光明一家与女儿一家在一起生活;其三,尹才忠及尹光明妻子、女儿、半子的证言均证明,在看房时,尹才忠当着尹光明及其妻子、女儿、半子的面明确提出,买房的钱由尹才忠出资帮助;其四,尹才忠、田玲的证言均证明,由尹才忠出资为尹光明女儿购房的400万元与尹才忠和田玲之间的借款无关;其五,尹光明接管尹才忠拜托为尹才忠开办幼儿园、承揽工程供应了干系帮助。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证明的事实指向同等,足以认定尹才忠给田玲的400万元不是归还田玲的借款,而是为感谢尹光明供应干系帮助的感谢费,故尹光明及其辩解人的该诉、辩见地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在行贿人、受贿人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受贿人或者其家人借有款项给行贿人时,确实须要区分行贿人是还款还是行贿,区分的关键在于:一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对该笔款项的意图,是还款还是送钱;二是受贿人是否接管行贿人拜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就须要对干系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关于第一点,特殊是行贿人、受贿人及干系职员对该笔款项的供述、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能否证明是送钱还是还款。关于第二点,紧张审查有无拜托事变及有无为拜托的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证据。
我们通过审查,不仅尹才忠、田玲的证言证明尹才忠出资购房的400万元与双方间的借款无关,尹才忠还明确提出是拜托事变的感谢费,尹光明女儿、半子也证明是尹才忠出资帮助购房,该400万元只能认定是送给尹光明,结合尹光明为尹才忠帮助拜托事变的事实和证据,故该400万元应该认定为行贿款。
来源: 蚌埠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