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31日讯(海峡导报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 车主把车交给维修厂,事件却“从天上掉下来”,更不幸的是,这辆维修车还把人撞成一级伤残,导致车主被告上法庭。
这种环境,谁来担责?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事宜

维修车撞人致残谁赔 汽车知识

车在维修,事件“天上掉下来”?

D公司(化名)是事件车辆的车主,该公司是一家车辆出租公司,常年将车辆批量交给W汽修厂(化名)维修。
双方有固定的微信群,平时都在群里实时沟通车辆维修进展情形。

不久前,车主D公司把一部车子送到W汽修厂维修。
3个月后,车辆维修完毕并送检合格。
车子维修完后,车主一贯没来取车,车子停了快一个月。

事发当日,W汽修厂把这部车交给员工小魏(化名)利用。
谁知,小魏驾车外出时与小朱(化名)相撞发生交通事件,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魏负事件紧张任务。

争议

“维修车”撞伤人,谁担责?

事发后,小朱因交通事件造成一级伤残,起诉至法院,哀求闹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丢失,赔偿不敷部分由小魏、车主、W汽修厂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小魏并非车主许可的驾驶人,他擅自驾驶尚在维修期间的车辆发生交通事件,保险公司无需承包管险任务。

但是,小魏、车主、W汽修厂均认为,事件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敷部分再按照各自差错比例承担相应任务。

讯断

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担责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得知事件发生后,并未对W汽修厂将车辆交给员工利用的情形提出异议,而是讯问是否脱险,应视为对车辆出借行为的认可。

同时,车主作为投保人,亦认可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务,应视为对小魏驾驶车辆行为的许可。

其余,车辆是经维修考验合格后,在交付利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件,故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在业务性场所维修期间发生事件保险人可予免责”的环境。

因此,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向小朱承担赔偿任务。

法官说法

“3招”避免此类轇轕

为避免轇轕,法官提醒把稳以下几点:

首先,修车厂应履行车辆临时管理人的责任,在未经客户赞许的情形下,不可随意将送修车辆交给他人利用;如经车主许可利用车辆,也该当留存干系谈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轇轕发生时有据可查。

其次,车辆送修后,车主应跟进车辆维修情形,及时取回维修完毕车辆,避免车辆分开自身管控韶光过长;出借车辆时,应确保车辆处于适宜行驶的状态,谨严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

其余,保险公司要按照法律规定,针对保险条约中的免赔条款尽到提示解释责任,确保各方对保险条款理解同等。
在审查是否符合理赔条件时,应基于保险条约订立的目的,并综合考虑投保人的意思表示。
对付符合理赔条件的,应赔尽赔,充分发挥保险的浸染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