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原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构造五年筹划20192023年修订筹划 汽车知识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紧张遵照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正、公道、公开,不得在干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成分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要尊重客不雅观事实,遵照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
符合原平市公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详细方案,适应城镇化培植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成分,负责贯彻落实省、市两级政府促进商业消费及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干系履行见地。
对《原平市烟草专卖局2019-2023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自公布以来创造的问题进行适度调度,不断优化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提升零售户盈利水平,将无证经营掌握在最低水平。

(三)做事社会原则。

强化做事意识,以做事社会为主,关注民生,做事于社会就业为目标,要总体上坚持科学、便民的原则,要以方便消费者购买、知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考量的关键成分,要高度关注遵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塑造负任务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以下简称容许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方案的哀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标准:

(一)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1.以街道、小区功能为标准。
细分城区、州里街道、居民小区,将城区和州里划分为商业区、住宅区、居民小区等多少个功能区,不同功能区通过适度规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进行布局,同时参考某个功能区内人口数量、人口流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历史缘故原由形成的零售点布局等成分,避免造成某个功能区零售点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的征象,综合评定设置零售点布局方案。

(1)布局较密的功能区,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20米进行布局,分外功能区不受本间距限定;

(2)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色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

(3)经营场所为已建成利用的房屋,并且应为利用砖、木、钢构造材料筑成的独立、固定场所,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时令性摊点、车棚等;

(4)货色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

(5)申办点与住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详细情形如何,由专卖职员到现场实地稽核,并出具实地核查记录表、实地勘验表(含与住所相独立的店面照片电子版),由申请人具名确认。

2.以自然村落、行政村落的分布及人口数量为标准。
提高对屯子零售点的做事质量和水平,对付自然村落和行政村落符合办证条件的,在志愿申请的根本上,只管即便知足办证需求并做好访销、配送等后续做事。

(1)居民在50户以下(不包含50户)的自然村落不予设置零售点,居民在50户以上(包含50户)的自然村落设置1个零售点;

(2)居民在50户以下(不包含50户)的行政村落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包含50户)的行政村落按照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可增设零售点,并兼顾总量掌握。

3. 分外区域内零售点布局。

(1)工业园区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存在不屈安成分的),外部按需求方案为准设置零售点;

(2)军事管理区(含军队大院)依托现有军人做事社为根本设置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50米进行布局;

(3)高档院校内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分外情形需出具院校批复文件,并按照院校统一方案设置零售点;

(4)拘留所、戒毒所、看守所等场所按需求方案为准设置零售点;

(5)旅游景点按照景区统一方案设置零售点;

(6)候机厅、候车厅,以机场、车站方案为准设置零售点,安检区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须供应干系批准文件),安检区外按需求方案为准设置零售点;

(7)主谋生果、蔬菜、肉类、酒水饮料等食品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要从严限量设置零售点,防止涌现连片、集中经营征象形成涉烟违法批发市场,按照市场经营总商户数的3%设定零售点;别的综合性(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在知足消费需求的根本上合理布局零售点。

4.各种大中型阛阓、超市、购物中央、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落、田舍乐、娱乐场所等,在其业务场所内设有5平方米以上独立烟草制品陈设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5.有统一形象标识、门店管控、举动步伐配置、做事标准、商品采购、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办法开展经营,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品牌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按照“一店一证”哀求设置零售点(需提交品牌注册牌号手续或商务部门备案材料,属于总部直营的分店由总部出具承诺书,属于加盟形式的分店需由总部出具授权书),原则上知足办证需求,不受总量、间距限定(对付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成分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香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定规定不得放宽)。

在上述1-5项环境区域采纳总量掌握模式时,要根据现有零售户的数量情形客不雅观、科学地进行合理设定;采纳间隔掌握模式时,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该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业务大门中央丈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畅的最短间隔。

6.本行政区域内(含本市内)遵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退役军人、军烈属、消防接济职员家属、下岗职工、精准扶贫户、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人等,证明材料以原平市烟草专卖局公示内容为准)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形在总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7.符合下列环境之一申领容许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形不受总量、间距限定或在总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成分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香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的除外。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容许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续改变经营主体;法院讯断、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缘故原由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容许证的。

新选地址申领容许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容许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容许证的;

(2)因历史缘故原由形成的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间隔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容许证的。

(二)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业务执照的;

(4)所取得业务执照企业名称含有香烟批发字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因申请人遮盖有关情形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容许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司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

(9)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落信黑名单的申请人;进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黑名单库的申请人。

2.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为居民小区住宅楼、库房、车库等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方法保障,不适宜经营香烟的;

(5)生产、发卖、经营、储存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涂料、染料、电池、发胶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意马虎造成香烟污染的。

3.经营模式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发卖香烟的。

4.经业务态

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药品及医药机器、文化体育、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照顾护士、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敬拜用品、汽车租赁、运输信息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

5.分外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间隔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活气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方案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方案,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容许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香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香烟经营干系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环境,以及本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环境。

(三)合理布局的分外事变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容许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容许的决定。

2.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零售户,在容许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方案调度的影响。

3.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成分不适宜经营香烟和学校、幼儿园周围外,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方案其他规定调度的影响。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责令其停息烟草经营业务、限期整改:

(一)经检讨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及容许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包括:经营条件是否与申请时的经营条件同等,是否存在不符合申办容许证的法定条件;未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烟草制品;擅自改变经营条件,如将经营场所改为住所或另作他用等环境);

(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的;

(三)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司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四)不实行烟草专卖局行政惩罚决定的;

(五)登记事变发生改变,谢绝变更登记的;

(六)向未成年人发卖烟草制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干系禁止发卖标志;

(七)利用互联网、自动售烟机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基于安全成分的(如涌现不予设置零售点经营场所第5项规定环境);

(九)在市场监管、行政容许、行政惩罚过程中创造持证零售点业务执照已经自行注销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造孽转让烟草专卖容许证的;

(二)因造孽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深究刑事任务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业务执照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一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责令停息的;

(六)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司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并均为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环境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九条 此方案公告实行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等其他环境适用本方案干系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本局将做好与干系部门的司法衔接:

(一)对付无证经营行为,本局将每月向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照干系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付违法利用涉烟标识牌等毁坏城市管理环境的行为,本局将每季度向行政区域内城管部门进行通报,并由城管部门依法按照干系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付涉烟违法犯罪的,本局将移送法律机关深究其刑事任务。

第十二条 有政府主管部门准予占道经营容许证明的临时建筑,经营场所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与住所是否相对独立及独立的详细情形,由2名市场监管职员进行实地核查,出具现场勘验记录(含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店面照片、经营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并经申办人具名确认。

第十三条 合理布局方案实行程序。
本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法制部门审查后,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予以公布,按照本方案形成的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本方案中描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方案履行后,如果与干系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原平市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扩建等情形的变革,须要对干系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正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原平市烟草专卖局卖力阐明。

第十七条 本修订方案自2021年1月起施行,2019年公布的原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方案(2019年-2023年)方案》同时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