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不雅观设计条例》《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CDR) 第110(1)条的修理条款规定,作为外不雅观设计的保护不适用于构成繁芜产品组成部分的设计,条件是该设计用于修理该繁芜产品,以规复其原始外不雅观。
但何时一个部件算作繁芜产品的组成部分?部件与繁芜产品之间须要什么样的联系?这些问题在最近杜塞尔多夫高档地区法院对汽车钥匙外壳设计的讯断中进行了磋商(案件编号 I-20 U 291/22)。

背景

案例分析汽车钥匙外壳是汽车的组成部分吗  第1张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大众)拥有注册共同体外不雅观设计(RCD)编号为 001342174-0001 的设计,涵盖了‘锁定和关闭装置’,个中包括以下视图:

W + S Autoteile GmbH(W+S)发卖了以下汽车钥匙外壳,大众认为该外壳陵犯了其注册共同体外不雅观设计(RCD)。

高档地区法院的讯断

杜塞尔多夫高档地区法院驳回了上诉和反诉。

反诉

W+S 提出的无效反诉基于以下不雅观点,即大众RCD的某些视图存在不一致。
右侧的图片显示了键盘周围的阴影缝隙(见赤色箭头),而左侧的图片则没有显示这种缝隙:

参考欧盟法院(CJEU)在Mast-Jägermeister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案(案件编号C-217/17)中的讯断,高档地区法院认为,设计的表现必须清晰地显示哪些特色是设计的一部分,哪些不是。

根据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并非所有表现上的模糊都会导致RCD的无效。
设计是须要阐明的。
这种阐明必须基于从客不雅观情形和申请人的合理利益中可以辨别出的设计申请人的实际意图。
也可以考虑到实际产品的外不雅观,该外不雅观应由RCD保护。
同时,还必须考虑到RCD申请人打算提交具有同等视图的申请,以供应合理的保护水平。

然而,"大众有权清晰理解保护的内容这一点也必须考虑在内。

法院认为,知情用户会理解上面左侧图片中阴影缝隙不可见是由于正面视图和不同的光照条件。
RCD的其他图片证明了阴影缝隙的可见性取决于角度和光照条件。

侵权

法官认为大众的RCD保护范围为中等水平。
W+S提交的现有技能被认为要么在大众RCD之前没有公开,要么有足够的差异。

法院确认,大众的RCD和W+S的汽车钥匙外壳在整体印象上相同。
W+S汽车钥匙外壳上的图标被认为仅具有功能性目的,而不是审美决定的结果。
因此,它们在整体印象中的主要性较低。

第110(1)条 CDR

W+S 争辩称,其利用大众设计是根据第110(1)条 CDR 的修理条款进行的。

高档地区法院赞许下级法院的不雅观点,即汽车钥匙外壳不是繁芜产品“汽车”的组成部分。
汽车和汽车钥匙外壳不能相互组装和重新组装。
知情用户不会将它们视为一个功能单元。
汽车钥匙外壳是一种配件,具有其自身的功能,并且本身便是一个繁芜产品。

此外,修理条款的目的在于许可利用RCD用于修理繁芜产品。
第110(1)条 CDR 哀求被告证明其意图将RCD用作修理的更换部件。
为此,被告必须解释它如何确保RCD所包含的部件仅用于修理目的。

法官们还创造,用户不会将改换汽车钥匙外壳视为汽车的修理。
W+S 也没有详细解释它如何确保汽车钥匙外壳仅用于修理。
法院认为这种主见是不可能的,由于W+S没有供应用于修理的汽车钥匙外壳部件,而是供应了全体汽车钥匙外壳。

评论

欧盟法院在其Acacia讯断中(合并案件C‑397/16和C‑435/16,第64和65段)指出:

须要把稳的是,第6/2002号条例并未定义“繁芜产品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
然而,从该条例第3(b)条和(c)条可以看出,首先,“产品”指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个中包括用于组装成繁芜产品的部件;其次,“繁芜产品”指由多个可以改换的部件组成的产品,这些部件许可对产品进行拆解和重新组装。
此外,在该条例中没有对“组成部分”这一术语的定义的情形下,必须按照其在日常措辞中的常日含义来理解(拜会2006年5月4日讯断,麻省理工学院案,C‑431/04,EU:C:2006:291,第17段及干系判例)。

在这种情形下,必须认为,通过“繁芜产品的组成部分”这一表述,第110(1)条第6/2002号条例涵盖了多个部件,这些部件旨在组装成繁芜的工业或手工艺品,能够进行改换,从而许可对该物品进行拆解和重新组装,而没有这些部件,繁芜产品将无法正常利用。

有趣的问题在于什么构成了“组装”。
对这个词的经典理解哀求两个部件的物理组合。
然而,这显然不适用于汽车和汽车钥匙外壳。

但利用汽车钥匙及其外壳须要钥匙的频率与汽车中的吸收器的频率对齐,并且该频率必须是唯一的,以确保汽车钥匙只打开特定的汽车,而不会打开其他汽车。
因此,只管汽车钥匙没有物理上附着于汽车上,它仍旧是汽车的一个独特部件。
在考虑到第110(1)条 CDR 不哀求严格阐明(Acacia案第41段)的情形下,这种对齐是否可以被视为“组装”?

此案提出的问题不仅限于汽车钥匙外壳,还可能涉及所有类型的遥控器,例如视频游戏掌握器或电视遥控器。
参考欧盟法院(CJEU)将有助于确认高档地区法院的讯断,并进一步明确“组装”一词的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