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现场后,民警创造事件现场只有伤者安某,而闹事者已逃离现场,随即民警展开对事件现场的勘验,调查勘验过程中,民警创造了一张遗落在路边的快递单,民警立即拨打了快递单上的电话号码,民警通过严密的讯问,查到闹事者名为蔺某某,(女、应县杏寨乡南湛村落人),随后,民警根据地址将蔺某某抓获,带回交管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经由调查讯问,蔺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应县八中南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与行人安某发生碰撞,由于没有集中把稳力从而造成安某受伤,蔺某某见状不知所措选择逃离现场,殊不知法网恢恢,终极还是在民警努力的侦破下将其抓获。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蔺某某实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惩罚款2000元的惩罚。
来源:朔州交警宣扬教诲
编辑:麻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