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公民法院,在高压线路下开设维修厂,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提示修理厂上方有高压线路,且亦没有采纳安全戒备方法,实属对安全隐患未尽到提示把稳责任,应该承担相对较重的任务。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
1.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由孙体琴等人赔偿丢失1329558.28元;3.一审判决任务比例划分不当,依法改判由孙体琴承担30%的任务比例,赔偿陈顺398867.48元,由云南电网有限任务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承担30%的任务比例,赔偿398867.48元,由艾云承担20%的任务比例,赔偿265911.65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体琴: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孙体琴不承担民事赔偿任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任务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镇雄供电局不承担赔偿任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云:
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艾云不承担当何赔偿任务。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崇航运输公司、太保重庆分公司、中顺公司均未作二审书面答辩。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艾云在镇雄县赤水源镇布丈村落街上租用当地住户龚声帮的住房及园地用于开设大略单纯修理厂(租期为3年),2020年3月起开始经营车辆修理业务,紧张从事外出急救车辆维修做事,未办理干系审批手续,无业务执照。镇雄供电局所有的10KV高压线路于2005年前架设,在修理厂的东南上空经由,修理厂位于高压线路的41号杆和42号杆之间。
2020年7月24日下午,陈顺驾驶渝D7××号货车到艾云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因艾云未在修理厂,遂打电话给艾云,要求艾云为其货车吊压箱,艾云奉告陈顺自己在芒部镇修车,须要等一等。随后,陈顺另行电话联系其他电工邓成义到艾云的修理厂为该货车检讨修理线路。修理过程中,陈顺将货车车厢升起,邓成义用该车的铁制保险杆帮陈顺撑车厢,邓成义认为有触电危险,就放开了手,随后陈顺下车自傲认为没有电流利过,就一把捉住车的侧保险杆,当场就发生了触电事件,因二人站在一起,造成邓成义当场去世亡、陈顺严重受伤。
事件发生后,陈顺被送往镇雄县公民医院检讨治疗,后于2020年7月25日转院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严重电击伤,需多次手术修复创伤。陈顺住院治疗中,先后作了双上肢、右下肢扩创异种皮植皮术,左手食指截指,右足小趾截趾,双下肢取皮、双侧腕部腹部皮瓣转移,双上肢植皮一次性付压封闭术、左足中段截肢,双下肢取皮、四肢创面扩创植皮术,右足四趾截趾术。陈顺于2020年10月22日出院,支付医疗费343276.35元,个中孙体琴垫付30000元。
经云南昭通恒达法律鉴定所鉴定,陈顺所受侵害中电击伤致双手功能损失伤残评为五级,双足功能损失伤残评为七级;电击伤遗留皮肤疤痕形成伤残评为九级;陈顺后续治疗费公民币20000元;陈顺这次损伤须要大部分照顾护士依赖。陈顺支付了鉴定费2600元。经现场勘验,镇雄供电局所有的10KV高压线路的三根导线均为裸线,个中,a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6.31米(距耕地地面垂直高度为7.06米),b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7.56米(距耕地地面垂直高度为8.30米),c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6.24米(距耕地地面垂直高度为6.95米),该线路于2005年前架设后一贯运行至今,镇雄供电局对其进行了正常的掩护。
事件发生时,车辆车厢呈升起状态,与高压线a线间隔为2.85米,与b线间隔为4.1米,与c线间隔为2.78米。孙体琴系事件货车渝D7××号的所有权人。2019年5月5日,孙体琴与崇航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条约》,约定将该车辆挂靠于崇航运输公司。该车向太保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崇航运输公司与中顺公司签订有车辆安全统筹协议。陈顺属于孙体琴聘任的驾驶员,月人为为6000元,事情职责紧张为卖力驾驶渝D7××号货车。另查明,陈顺与妻子谭太会所生子女陈梦丹出生于2012年2月11日,陈皓宇出生于2014年4月2日,尚需抚养;陈顺之母杜孝琴于1968年4月16日出生,不需赡养。
四、争议焦点:
1.一审法院打算误工费、照顾护士费所适用的标准及对后期照顾护士期限的认定是否恰当。2.一审法院对任务主体的认定及对任务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顺与邓成义在修理车辆的过程中因车厢升起时,不慎将修理厂上空的10KV输电线路中的高压电传导到车体,造成陈顺受伤、邓成义去世亡的触电人身危害事件,故本案案由应为触电人身危害任务轇轕。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韶光效力的多少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事件发生于2020年7月24日,应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律阐明的有关规定。
镇雄供电局作为高压电力的经营者,享受运行利益,对辖区内的高压电力举动步伐负有用电安全巡查、监管电力举动步伐安全运行的责任,艾云擅自在高压线路附近开设并经营修理厂,存在触电安全隐患,镇雄供电局就该环境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采纳相应戒备方法,对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任务。
陈顺系孙体琴聘请的驾驶员,紧张卖力驾驶涉案货车,双方依法形成劳务关系,孙体琴认为双方属于承揽法律关系的答辩主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孙体琴辩称该修理行为并未得到其本人的明确授权,但陈顺驾驶该车辆到修理厂进行维修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完成事情任务,受益者为孙体琴,故陈顺的修车行为与其劳务事情是关联的。《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危害的,由接管劳务一方承担侵权任务。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危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差错承担相应的任务。”陈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不慎触电受伤,应该根据各自的差错承担相应的任务。陈顺作为完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邓成义提醒有电时明知具有触电风险,过于自傲仍去打仗金属导体,导致酿成事件,陈顺具有较大的过失落,对自己的丢失答允担相应的任务。孙体琴作为陈顺的店主,未对陈顺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在其上班期间未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方法,答允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任务。孙体琴无据证明陈顺系镇雄县灵致建筑劳务公司的驾驶员,认为陈顺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的主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孙体琴哀求陈顺返还用度的主见,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行起诉处理。
艾云未办理干系审批手续擅自在10KV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开办修理厂,理应知晓自己或他人在该场所修理车辆时存在触电安全隐患,却在业务期间未向有关部门报备,也未采纳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法,与本案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陈顺的危害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任务。
本案系涉案车辆停放于修理厂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的触电事件,不管是车辆在发动机运转时对线路的检讨调试,还是在发动机事情状态下车厢升降时的维修处理,都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件的法律特色,孙体琴认为应由太保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任务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主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崇航运输公司系事件车辆的挂靠公司,与实际车主孙体琴系挂靠条约关系,与本案的触电事件不具有权利责任关系,不应对本案危害后果承担赔偿任务;崇航运输公司与中顺公司签订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协议,双方属于条约权利责任关系,哀求中顺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任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由镇雄供电局承担30%的民事任务,由陈顺承担40%的民事任务,由孙体琴承担20%的民事任务,由艾云承担10%的民事任务。陈顺诉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照顾护士费、营养费、住院炊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诉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中,其母杜孝琴的赡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陈顺诉求的精神抚慰金,因陈顺具有较大过失落,酌情确定为10000元;陈顺诉求的误工费及营养费,误工费应以100元/天打算,营养费应以50元/天打算;陈顺诉求的后期照顾护士费,打算期间过长,根据陈顺的年事、所受损伤及康健状况等成分,酌情确定其后期照顾护士的期限为5年,如5年后仍需照顾护士,陈顺可另行主见;陈顺诉求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无干系证据证明,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交通费为4000元、住宿费为5000元;陈顺诉求的状师代理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及其他干系规定,确定陈顺的各项赔偿用度为:1.医疗费343276元;2.残疾赔偿金161867.20元(11902元/年×20年×68%);3.被抚养人生活费76744.80元(被抚养人陈梦丹:10260元/年×10年÷2人×68%=34884元;陈皓宇:10260元/年×12年÷2人×68%=41860.80元);4.误工费19000元(100元/天×190天);5.住院期间照顾护士费8900元(100元/天×89天);6.后期照顾护士费317704元(79426元/年×5年×80%);7.营养费4450元(50元/天×89天);8.住院炊事补助费8900元(100元/天×89天);9.后续治疗费20000元;10.交通费4000元;11.住宿费5000元;12.精神抚慰金10000元;13.鉴定费2600元。上述各项赔偿用度合计为公民币982442元,由镇雄供电局赔偿294732.60元(即982442元×30%);由孙体琴赔偿196488.40元(即982442元×20%),扣除已垫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166488.40元;由艾云赔偿98244.20元(即982442元×10%);别的丢失由陈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讯断如下:1、由云南电网有限任务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赔偿陈顺各项经济丢失公民币294732.60元,限讯断生效后三旬日内履行;2、由孙体琴赔偿陈顺各项经济丢失公民币166488.40元(已扣除垫付的30000元),限讯断生效后六旬日内履行;3、由艾云赔偿陈顺各项经济丢失公民币98244.20元,限讯断生效后六旬日内履行;4、驳回陈顺的其他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公民币17907元,由云南电网有限任务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承担5372元,由孙体琴承担2831元,由艾云承担1790元,由陈顺承担7914元。
本案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同等。
本院认为:焦点一,关于一审法院打算误工费、照顾护士费所适用的标准及对后期照顾护士期限的认定是否恰当的问题。
1.误工费打算标准问题,《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打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打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附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均匀人为打算。”本案中,陈顺系孙体琴聘任的驾驶员,月人为6000元,误工费的打算标准应该按照每天200元打算,误工费为38000元(200元×190天);关于照顾护士费打算标准及后期照顾护士期限问题,《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八条规定:“照顾护士费根据照顾护士职员的收入状况和照顾护士人数、照顾护士期限确定。照顾护士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打算;照顾护士职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照顾护士的劳务报酬标准打算。”因陈顺没有举证证明照顾护士职员的人为标准,一审法院根据当地常日的照顾护士标准打算照顾护士费并无不当。后期照顾护士期限,法律规定是不超过20年。一审法院根据陈顺的伤残情形确定5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照顾护士费打算标准及后期照顾护士期限的认定并无不当。
焦点二,关于一审法院对任务主体的认定及对任务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的问题。
《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利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危害的,经营者应该承担侵权任务,但能够证明危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任务。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生有过失落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任务。”
本案中,镇雄供电局属于案涉10KV高压输电线的经营者,承担无差错任务。且该区域并不属于封闭区域,并不须要经营者许可才能进入,该车辆属于停下维修时导电将陈顺击伤,非属交通事件导致危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由镇雄供电局、孙体琴、艾云承担任务合法精确。任务比例的问题,陈顺系孙体琴雇请的驾驶员,其应该按照驾驶员安全驾车的基本哀求操作车辆。但本次事件中,陈顺没有查看车辆周围环境的情形下,将车辆车厢升起导致车辆打仗高压电线导电,明显违反驾驶车辆的操作规范。并且在别人提醒有可能带电的情形下,其仍旧冒险触摸车辆。因此,陈顺具有重大差错,应该自行承担较重的任务。一审法院划定由其自行承担40%的任务合法精确。陈顺与孙体琴之间系劳务关系,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按差错承担任务。孙体琴作为店主,属于接管劳务一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常常对陈顺进行了安全教诲和提示提醒,具有一定的差错,应该适当承担一定的任务。一审法院划定由孙体琴承担20%的任务侧重,应予调度为承担10%的任务。艾云在高压线路下开设维修厂,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提示修理厂上方有高压线路,且亦没有采纳安全戒备方法,实属对安全隐患未尽到提示把稳责任,应该承担相对较重的任务。一审法院划定由其承担10%的任务偏轻,调度为承担20%的任务。
六、审理结果:
1、撤销云南省镇雄县公民法院(2021)云0627民初1236号民事讯断;
2、陈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43276元、残疾赔偿金238612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6744.80元)、误工费38000元、住院期间照顾护士费8900元、后期照顾护士费317704元、营养费4450元、住院炊事补助费89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1001442元,由云南电网有限任务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赔偿陈顺300432.60元。由孙体琴赔偿陈顺100144.20元,扣减已付30000元,孙体琴尚需赔付陈顺70144.20元。由艾云赔偿陈顺200288.40元。履行讯断内容的期限为本讯断生效后30日内付清;
3、驳回陈顺的其他诉讼法要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07元,由陈顺包袱7162.80元,由云南电网有限任务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包袱5372.10元,由孙体琴包袱1790.70元,由艾云包袱358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7元,由陈顺包袱7162.80元,由云南电网有限任务公司昭通镇雄供电局包袱5372.10元,由孙体琴包袱1790.70元,由艾云包袱3581.40元。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张军主任状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状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状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状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状师做事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声援中央刑事辩解状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善于刑事辩解、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条约轇轕、经济轇轕,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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