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王书林 通讯员 张 旭 王 慧)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公民法院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2022年9月11日0时,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琐事酒后在家中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将厨房内玻璃推拉门、抽油烟机等物品砸坏,并把一个电热锅、多个瓷碗瓷盘、大理石块等物品从厨房窗户扔出,砸到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越野车上,致使该车左侧后视镜、左侧前车门、左前大灯罩、左侧翼子板、前挡风玻璃等部位破坏。经鉴定,受损车辆配件代价7850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丢失并取得包涵。
经审理后,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
高空抛物的行为,轻则吓到路人、危害财产,重则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要武断杜绝。(王书林 张 旭 王 慧)
(公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