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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车身颜色

有驾驶人发出疑问

变更车身颜色

须要去车管所报备吗?

详细如何办理呢?

一、禁止事变把稳,这些不许可哦!


1、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该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利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禁止仿造特种车辆涂装)

2、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能条件》(GB 7258-2017)第11.1.1条规定:车身的技能状况应能担保驾驶人有正常的事情条件和客货安全,其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局部区域利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

(禁止利用镜面膜、反光膜材料)

二、先改色、再备案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改换发动机的;

(三)改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改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利用性子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统领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变更后旬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三、可异地变更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规定: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该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四、所需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个人的为身份证,单位的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2、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收存委托书原件;

3、行驶证原件和登记证书原件;

4、开车到场须要查验该机动车。

五、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将车开到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完成查验后前往车管所综合业务大厅办理业务。
异地办理时,新的行驶证需车辆登记地车管部门重新制作,可选择邮寄或回车辆登记地自取。
该业务可委托办理。

六、温馨提示

(“交管12123”首页-【更多】-【业务委托申请】

须要亲友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委托书,无需再出具纸质委托书,(代办人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前往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