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当事人在对进行车辆排气污染物考验的过程中,利用的排气剖析仪采样管长度≥8.2 米,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考验规范)(HJ1237-2021)第 4.2.4.2.d)条:排气剖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 7.5m 的规定。且相应的数据、结果已无法复核。当事人收取相应考验做事费 100 元。
宁波畅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考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考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不实考验检测报告的违规行为。当事人出具不实的机动车考验检测报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考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惩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100 元 2.罚款 30000 元。罚没款总计 30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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