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夏季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事情支配,广州交警在全市开展重点交通违法整治统一行动。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造孽加装顶篷导致的交通事件频发,个中不少事件发生时,加装的顶篷对驾驶人、搭客或行人造成了二次侵害,这些侵害大部分都是不可逆的,轻则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重则导致失落去生命。
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顶篷——事件破坏后易造成二次侵害
民警在日常处理交通事件时创造,不少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件,在碰撞发生后,由于违法加装了顶篷,顶篷受到力的浸染而破坏,伞架、连杆等顶篷组件,可能会戳破、穿刺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身体部位,造成二次侵害,乃至引发生命危险。
(视频来源于网络)
以上是一宗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碰撞的交通事件。当事人驾驶造孽加装顶篷的电动自行车逆行时,与手抱幼童的家长发生碰撞,造孽加装的顶篷将行人怀中幼童的面部严重刮伤,增加了交通事件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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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由于造孽加装顶篷和前后风挡影响视线,无法准确判断与前车之间的间隔,导致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后车翻倒在地,车辆倒地后加装的顶篷破损毁坏,驾驶人身体多处被伞具支架严重刺伤,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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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造孽加装顶篷,行经路口时从公交车尾部溘然窜出对向车道,导致与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倒地后造孽加装的顶篷破坏断裂,戳刺驾驶人身体部位,造成二次侵害。
电动自行车加装的顶篷、风挡
紧张由金属支架、塑料篷布组成
当事件发生时
溘然的碰撞
造成顶篷金属支架
涌现变形、乃至折断
形成尖锐的利器
在事件中对驾驶人、乘车人及行人
造成二次侵害
乃至是仇恨终生的后果
电动自行车加装顶篷属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形状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该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能标准。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旁边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加装顶篷已经明显超出了这个规定的范围。
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造孽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元并可扣留非机动车。
广州交警正在开展道路交通夏季整治百日行动,对电动自行车违法严查不放松,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造孽加装顶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