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17时许,在崇左市宁明县辖区国道322线2236km+150m(宁明县北江乡那小村落)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互碰撞,造成2人当场去世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去世亡,1人受伤及两车破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件。

事件发生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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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日17时02分许,郑某飞驾驶桂AK0号小型轿车(搭载乘员陈某春、郑某武、许某红等3人)沿国道322线由南宁方向往凭祥方向行驶,行驶至宁明县辖区国道322线2236Km+350m(北江乡那小村落桥新屯)路段,与对向行驶黄某业驾驶的桂AD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武、许某红当场去世亡,郑某飞、陈某春受伤(个中郑某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越日凌晨去世亡)及两车不同程度破坏较大道路交通事件。

17时3分许,韦某添驾驶桂N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国道322线由南宁方向往凭祥方向行驶,行驶至上述事件地点,创造前方事件现场立即采纳制动方法后与桂AD2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厢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破坏的二次道路交通事件。

事件缘故原由

(一)直接缘故原由:郑某飞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右侧通畅。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该保持安全车速。
”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件的紧张任务。

黄某业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该对机动车的安全技能性能进行负责检讨;不得驾驶安全举动步伐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能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该保持安全车速。
”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件的次要任务。

乘车人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件任务。

(二)二次事件缘故原由:韦某添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该对机动车的安全技能性能进行负责检讨;不得驾驶安全举动步伐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能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该保持安全车速。
”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件的全部任务。

问题整改方法

下一步,崇左市宁明县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全县范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教诲专项行动,以辖区国省道和屯子道路为重心,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强化路面隐患排查整治、隐患清零,着力补齐道路交通安全短板,戒备化解安全隐患。

交 警 提 示

1、安全行驶,切勿超速。
车速过高,驾驶人反应能力低落,突遇危险情形,没有足够的韶光判断并采纳紧急方法,随意马虎引发交通事件。

2、切勿超载、超限行驶。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3、突发状况,科学镇静处理。
驾驶车辆要时候把稳不雅观察前方道路情 况,开车时要保持慢、稳,把稳文明礼让,如遇有情形提前减速,切忌急转转向盘、急踩制动踏板。

内容来源:崇左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