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6月17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司法职员对某铸造配件厂开展司法检讨,检讨中创造该公司储存、利用磺酸固化液(紧张身分 2,4-二甲苯磺酸、甲醇和水),现场共存储 49 桶(15KG 每桶),共计 735KG,经现场工人当场演示,该固化液可燃。该企业有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纳可靠的安全方法(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张贴安全风险奉告牌、未配备洗眼器、未进行透风、未对环境温湿度进行掌握等)。经备案调查证明,该公司存在储存、利用危险物品未采纳可靠的安全方法的违法行为。
《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利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实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纳可靠的安全方法,接管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公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二
2022年7月12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司法职员对某玩具有限公司开展司法检讨,检讨中创造该公司2套设备(均为空压机供气柜)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 6.1.6条“以操作职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连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该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利用不符合干系标准的违法行为。
《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公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三
2022年7月21日,接群众举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司法职员对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检讨中创造该公司北侧喷粉车间4处静电喷涂喷粉房的4套干式除尘系统均未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方法;喷粉车间有4处静电喷涂喷粉房均采取重力沉降室除尘;未制订粉尘清理制度,静电喷涂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该公司以上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7.1.3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取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办法,但不能单独采纳隔爆”,第 8.4.2条“禁止采取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第9.4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举动步伐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不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该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方法,但不得单独采纳隔爆方法。禁止采取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取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该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订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办法和任务职员,并在干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能干位置张贴。干系任务职员应该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举动步伐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该担保每班清理”的规定;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件隐患剖断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该公司以上行为属于重大事件隐患,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件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采纳技能、管理方法,及时创造并肃清事件隐患。事件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应该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办法向从业职员通报。个中,重大事件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应该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检讨当日,该公司一名焊工王某某正在从事铁件焊接作业,经查询,王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次发证日期 2016年 11月 22日,应复审日期 2019年 11月 21日,该焊工王某某未定期复审,根据《特种作业职员安全技能培训考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环境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定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落效”的规定。
该公司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职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公民币50750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四
2022 年4月26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司法职员对某车业有限公司开展司法检讨,检讨中创造该公司焊接作业职员杨某某、高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第五条“特种作业职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并考察合格,取得《中华公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该公司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职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公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五
2022年5月20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与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司法职员联合对某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司法检讨。检讨中创造该公司配电房的两个疏散出口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个中一个疏散出口被锁闭,根据现场丈量和对付配电房图纸的查询,创造该公司配电房长度达到20米,最长的配电柜长度达到6米,依据《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2.4“成排支配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 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和4.3.2“配电室长度超过 7m 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支配在配电室两端”的规定,该公司配电房的 2个出口应均为安全出口,现个中一个出口被锁闭。
该公司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该设有符合紧急疏散哀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过时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深究刑事任务:(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须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公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惩罚,并对公法律定代表人王某处以公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例六
2022年3月23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与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司法职员联合对某电缆材料公司进行电镀企业专项司法检讨,检讨创造该公司:(1)未采纳方法肃清安全隐患,该公司2020年4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管理剖析辨识报告辨识出电镀生产线传动装置(链条、皮带)无防护罩(报告第192页),至检讨当日仍未采纳方法肃清该事件隐患,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第6.1.6“以操作职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件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采纳技能、管理方法,及时创造并肃清事件隐患。事件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应该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办法向从业职员通报。个中,重大事件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应该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2)未在电镀污水处理举动步伐的应急池、集池塘上有限空间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第9类通用类显示,池(污池塘、化粪池、沼气池、蓄池塘、腌渍池等)属于有限空间,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该符合下列哀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解释”的规定;(3)该公司未对电镀污水处理举动步伐的应急池、集池塘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戒备方法、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该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成分等基本情形,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公民币2.82万元罚款的行政惩罚,并对公司卖力人万某处以公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来源:宝应县融媒体中央